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7-03-30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工程建设交易运行效率,避免相关交易主体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重复填报相关信息,减少企业负担和招投标成本,规范工程交易数据库管理,提高工程交易市场数据管理和利用水平,根据《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交易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运营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相关交易主体、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与交易相关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完善相应信息,并纳入北京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体系。

  相关交易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担保机构等。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

  第三条基础数据库按照基本属性特征分为企业基础数据子库、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子库、工程业绩基础数据子库。

  企业基础数据子库是存储相关交易主体基本信息的专用数据库,主要内容包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专业技术力量、财务状况、信用信息等。

  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子库是存储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的专用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了证书编号、姓名、职称、学历、专业资质等级、执业状态、各类证书的扫描件、信用信息等。

   工程业绩基础数据子库是存储相关交易主体承揽业绩的专用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筑结构、造价、工期、投资形式、投资批准文号、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特点及创新等。

  第四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本办法为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制定基础数据库数据保密和运行管理规定,设立专人严密监控基础数据库数据运行安全。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协会”)受市交易中心委托,进行基础数据库的统一维护管理。市招投标协会在一站式大厅服务窗口设置专职基础数据库管理人员。

  各驻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库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基础数据库建设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基础数据库信息来源方式分为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交易中心业务自动流转、相关交易主体申报三类途径。

  行业主管部门共享方式主要通过交易中心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数据共享通道,将相关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记录的企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业绩和奖惩信息实时推送到基础数据库。该部分信息的真实性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交易中心业务自动流转方式指房建、市政、铁路、园林、军队、民航等相关主体在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而产生的交易数据,其交易数据通过数据接口形式,按相关要求实时将数据推送到基础数据库。该部分信息的真实性由交易中心负责。

  相关交易主体申报方式指企业及执业人员自主填报在交易中心场外(包括外埠)承揽的工程项目业绩、执业人员项目业绩与信用信息。该部分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及相应执业人员负责。

  第六条 交易主体自行申报或修改信息流程分为“填报―公示—入库”三个环节。

  (一)填报

  交易主体在基础数据库内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签署电子签名后,上传至交易平台服务器。

  (二)公示

  企业提交资料后,信息自动在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三)入库

  信息公示期满后正式入库。入库的非涉密企业基本情况、交易主体自行申报的工程项目业绩、人员项目业绩等信息将在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任何交易主体和个人可以随时查询。涉密信息仅供交易主体自行查询修改。

  第七条相关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更正或更新自己的相关信息,以免影响正常交易活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专业的企业或注册人员基础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窗口进行办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专业企业或人员的业绩信息、及其他专业工程企业和个人信息统一在市交易中心相应服务窗口进行变更。交易主体自行申报的各类信息或自行上传的相关附件发生变更,由各交易主体登录基础数据库自行变更。

  第八条实行电子化评审的项目,企业参与资格预审或投标时,企业和相关个人已入库的信息将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自动提取。

  第九条任何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对企业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向基础数据库管理机构提出举报。举报应提供举报人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被举报的企业或个人涉嫌虚假填报,但并未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由基础数据管理窗口受理,被举报企业或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举证。被举报企业或个人涉嫌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投标的,由项目所属的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企业提供虚假数据信息的,除在基础数据库中删除该信息、在基础数据库中记入不良记录、并在市交易中心及市招投标协会网站进行不良记录曝光外,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虚假申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恶意投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在基础数据库中记入不良记录,在市交易中心及市招投标协会网站进行曝光。

  第十一条市招投标协会逐步建立各方交易主体诚信体系,为基础数据库内注册的交易主体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基础数据库管理人员和投诉处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不依规定程序,擅自修改企业基础数据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不按保密规定保存相关数据介质,造成数据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按违反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市交易中心和市招投标协会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数据信息,为市场交易主体和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及其它数据增值服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于2017年3月修订,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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