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7-03-3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2013]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39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修订),结合本市工程建设交易运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是基于为北京工程建设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电子交易数据、存储和服务的平台。进入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相关交易主体均应注册入库,完善相应信息。相关交易主体作为数据库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自行负责本单位各项数据的新增、变更等,平台对相应操作进行留痕。

  第三条 相关交易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担保机构等。

  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

  其他与交易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招标人开标代表、招标人评标代表、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投标人的授权经办人、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持证的相关人员等。

  第四条 企业基础数据子库内容包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专业技术力量、财务状况、获奖情况、信用信息等。

  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子库主要内容包括了证书编号、姓名、职称、学历、专业资质等级、执业状态、各类证书的扫描件、信用信息、项目记录、获奖情况等。

  工程业绩基础数据子库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筑结构、造价、工期、投资形式、投资批准文号、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特点及创新、合同协议书扫描件等。

  第五条相关交易主体在基础数据库内填报信息时,需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对库内所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更正或更新自己的相关信息,以免影响正常交易活动:

  1.房建和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信息变更,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窗口进行办理;

  2.园林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信息变更,到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企业办进行办理;

  3.铁路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暂未开通共享信息功能,到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相应服务窗口办理;

  4.市交易中心业务自动流转的交易数据变更,到市交易中心相应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5.交易主体自行申报的各类信息或自行上传的相关附件发生变更,由各交易主体登录基础数据库自行变更;

  6.交易主体自行申报的企业业绩信息填报完成进入公示环节后不可变更。

  第七条交易主体自行申报或修改信息流程分为“填报―公示—入库”三个环节。

  (一)填报

  交易主体登录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www.bcactc.com)-“招标人/投标人专区”进入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服务系统,提交信用承诺书,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签署电子签名后,上传至交易平台服务器。

  (二)公示

  交易主体提交资料后:

  1. 入库的非涉密的企业基本情况、注册人员信息、交易主体自行申报的工程项目业绩等信息将在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随时查询;

  2. 交易主体自行申报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经基础数据库管理人员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排查后在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后可使用;

  3.相关公示信息查询地址为: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www.bcactc.com)-“主体信息”栏目。

  (三)入库

  1.经过“(二)公示”环节进行公示的信息,公示期满后正式入库;公示期内如遇举报,由基础数据库举报管理部门处理。

  2.其他信息,经交易主体填报提交后即直接入库;

  3.涉密信息仅供交易主体自行查询修改。

  第八条实行电子化评审的项目,相关交易主体参与资格预审或投标时,相关交易主体和相关个人已入库的信息将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自动提取。2017年12月31日前,相关交易主体自行申报、维护的外埠工程项目及非住建委系统监管的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可以在标书制作过程中以扫描件的形式补充,满足项目开评标过程的数字化要求。

  第九条任何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对交易主体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提出举报:

  1.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协会”)基础数据管理窗口受理,核实、更正相关信息;

  2.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在基础数据库涉嫌上传和使用虚假信息的,经核实属实的,其行为将被记录在招投标诚信档案内;

  3.恶意投诉、举报其他相关主体,经核实属实的,其行为将被记录在招投标诚信档案内;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市招投标协会逐步建立各方交易主体的诚信体系,为基础数据库内注册的交易主体建立诚信档案,并实施自律管理和惩戒制度,规范交易主体招投标行为,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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