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联合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8]11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我委近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3月16日印发,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开发区建设局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并通过业务部门或服务窗口积极对辖区内相关办事单位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二、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开发区建设局于本月底前建立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及主管负责领导,承担起本地区联合验收牵头组织责任。
三、按照施工许可现有市区两级分工原则,市级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区级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
四、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开发区建设局在牵头联合验收工作中遇到问题的,可随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沟通协调。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工程建设管理处具体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开发区建设局确定牵头部门后可与工程建设管理处进行工作对接。
六、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开发区建设局从4月1日起受理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工作,对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员反馈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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