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
市规划国土函[2018]8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京规划国土发[2018]69号)相关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依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27日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凡列入规定范围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二、对于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我委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文件。
三、对于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应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我委将提供相关监管服务。
四、自2018年4月1日起,新开展招标工作的,不再收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依法完成备案后领取《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
(联系人:苑鹏宇;联系电话:68021802)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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