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行风政风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建交纪〔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03-21

交易中心各部门:

  为了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工程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行风政风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行风政风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交易中心纪委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行风政风投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工程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在交易中心办理各项业务时,对交易中心员工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不良行为,或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第三条 交易中心行风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对投诉事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严格秉承“依法办理、及时有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交易中心成立投诉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中心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

行风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交易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件;

(二)负责承办上级主管单位交办的投诉事件;

(三)负责投诉事件的核实调查,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事件处理结果;

(四)负责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作为员工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投诉人可采用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人应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及所在部门;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线索或证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未留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

(三)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虚假恶意投诉的;

(四)投诉事项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的。

第七条 投诉受理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投诉,属于交易中心受理范围的,由行风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二)行风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先问询投诉事件基本情况、被投诉对象,并记录好投诉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填写《投诉受理登记表》备案;

(三)行风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对于对投诉人及其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与投诉有关的信息;

(四)在受理投诉3个工作日内根据被投诉对象和内容,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记录和监督调查过程。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八条对于调查属实的投诉事件,情节较轻的由行风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办公室处理,情节较重需要给予处分的,报投诉监督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对于重大疑难投诉事件,或涉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事件,由行风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投诉监督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商定查处办法。
    第十条对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事件,行风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报投诉监督领导小组审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有权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工作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对于一般性投诉事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并填写《投诉调查处理告知表》,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现象的,或调查取证困难的投诉事件,确需延长处理时限时,应将实际情况及时告知于投诉人。

第十三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调查。但对于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经查实确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继续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行风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1.投诉受理登记表

         2.投诉调查处理审核意见表

        3. 投诉调查处理告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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