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建交发〔2017〕13号    发布时间:2017-11-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场交易项目的统一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分平台”)秩序,进一步提升工程招投标服务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和《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建设工程分平台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各类交易(以下统称“工程交易”)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房建市政:施工、监理、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货物采购

园林:施工、设计、监理、绿化养护

铁路: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机车车辆、服务

民航:民航专业工程、货物采购

军队:军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货物采购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建设工程分平台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工程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依规、阳光交易。

第四条 建设工程分平台为进场工程交易统一提供相关服务。各驻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以下统称“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场工程交易项目实施行业监管。

 

第二章交易场所与信息平台

第五条 建设工程分平台为工程交易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设施和信息系统。交易场所设施应包括“一站式”集中办公区、自助服务区、叫号等候区、咨询服务区、驻场监管区、开标区和封闭式评标区、工程交易电子化监管与服务系统、全过程音视频监控系统、评标专家自动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评标专家身份识别系统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分平台工作人员为工程交易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一站式”交易相关服务。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交易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招标投标交易主体包括:招标人(发包人)、投标人(承包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以下统称“交易主体”)。

第七条 建设工程分平台采取如下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直接发包。

第八条 进场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应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投标系统”)上进行,交易流程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章工程交易

第九条 交易主体在建设工程分平台开展工程交易应办理CA数字身份认证锁(以下简称“身份锁”),录入相关基础信息。

第十条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应使用身份锁登陆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项目信息登记,通过建设工程分平台“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项目入场登记手续。招标人对所填报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填报或填报不完整的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发布内容,建设工程分平台按照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www.bcactc.com,以下简称“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人提交的招标公告,并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实时发布。招标人对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标人登陆交易信息网查询招标公告内容,并使用身份锁进行网上投标报名和打印回执。

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投标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招标人如需对已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补充或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登录建设工程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专家抽取申请,通过计算机抽取终端从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通过“自动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招标人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预约开标室;

招标人在申请专家抽取业务时,按照计划评审时间预约评标室。

第十六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到达开标室,在开标时间前完成文件签收和人员签到等准备工作,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室。开标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参加开标的人员不得扰乱正常的开标秩序。

建设工程分平台对开标全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

第十七条 评标在建设工程分平台封闭式评标区进行。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工程项目在隔夜评标区进行评标。

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参加评审的专家进入评标区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

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间通过身份识别系统进入指定评标室,依法应回避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并向招标人提出。评审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独立评审,任何人不得干预。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不得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发布。

第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全部评审资料提交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相关收费标准向建设工程分平台缴纳交易服务费。

交易完成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重新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将合同的电子版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分平台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文件)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及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分平台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借阅和查阅档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分平台为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之外的招投标、采购项目提供公告发布、专家抽取、开评标场所使用等招投标全过程见证服务,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分平台建立信息库,并向交易主体及招投标监管部门共享进场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统计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信息含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开标信息、项目交易进程情况、评标过程信息、中标候选人公示、劳动力价格信息等。

工程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信息系统查询与其相关的项目交易进程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包含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及交易主体填报的相关信息。

建设工程分平台应将工程交易主体的名称、信用分数、排名等信息进行公开。

工程交易主体对其填报的相关信息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工程交易统计分析信息以季刊形式发布,工程交易主体可以登录交易信息网查看。期刊内容包括交易概况、交易统计、交易分析、交易排行、市场观察等信息。

建设工程分平台按月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工程交易项目数、交易合同额、企业市场分布、项目规模、工程交易排名等信息。

 

第五章行为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分平台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分平台工作人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斥应当进入建设工程分平台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允许场外交易;

(二)从事、参与或变相参与招标代理活动;

(三)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四)以任何方式泄露保密信息;

(五)向招标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

(六)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工程交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分平台工作人员发现工程交易过程中存在不文明行为、不遵守交易规则行为、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书面警示、约见企业负责人谈话、交易信息网曝光等方式妥善处置。

第三十一条建 设工程分平台通过信息系统智能自检、业务操作交接检、专业评价人员抽样复检、政风行风管理人员定期巡检、社会特约监督员明察暗访、社会举报投诉等管理监督制度,对进场工程交易主体、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分平台工作人员在工程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分平台工作人员有其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建设工程分平台将依据有关管理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分平台有权向其单位或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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