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招投标知识问答
信息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29

1、 问: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范围是什么?

答: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规定,必须招标范围: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除以上2种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问: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京绿办发〔2020〕95号)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 问:怎么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和第(二)项中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4、 问: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监管哪些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编办发[2022]4号)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造林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由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5、问: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区两级监管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京绿办发〔2020〕95号)的规定,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各区园林绿化局在市园林绿化局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事务中心辅助市园林绿化局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市级立项、跨区实施和各区园林绿化局直接实施的区级立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6、问:对本市园林绿化专业的评标专家怎么监督管理?

答: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2018〕95号)规定,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管平台进行记分,一个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当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了9分(含9分)以上的,做出暂停或取消评标资格的处理建议,市人力社保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均会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予以公示。

7、问:具备了园林绿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怎么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答:依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规定,入库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申请时,年龄未满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具体要求可每年关注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

8、问:哪些情形评标专家需要回避?

答:与投标人回避的范围:

(1)属于投标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存在利害关系或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所以,从原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或退休不足五年再次参加工作,需回避单位应包括原单位和现单位;

(3)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与招标人回避的范围,同“与投标人回避的原则”

9、问: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

答: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实践中一般可以终止招标的情形有:一是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如地震、洪水、火灾、新的法律政策以及罢工、骚乱等;二是其它非招标人原因,如一般有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

不可以终止情形: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招标人因重新调整标段划分、改变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范围、已发布的基本信息不准确的等原因。

10、问:施工企业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参与投标?

答:自行在市园林绿化局官网--信用管理--企信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填报完成相关信息,并办理完成企业CA电子印章即可参与投标。

11、问:园林绿化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环节或其他环节承诺办理时限为多长?

答:均为零时限,即时办理。

12、问:园林绿化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需要事前审核吗?

答:不需要事前审核,但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即每月定期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合法性进行抽查检查。

13、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投标采用什么形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答:园林绿化电子系统中在线获取。

14、问: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哪里下载?

答: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工程招标”中下载。

15、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上传的依法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盖章有什么要求?

答:文件封面加盖招标人企业CA电子印章。

16、问:目前,园林绿化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编制采取什么形式制作?

答: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取电子标书形式,在电子标书工具中制作;工程设计和养护招标涉及的文件采取word或PDF电子版形式,在word中制作。

17、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能否对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答:不得擅自对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只允许对文件示范文本的空白部分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进行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18、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上传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文件下载起止时间、递交截止时间应与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中规定一致;若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处理?

答:需要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19、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0、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1、问: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异议时,应当如何处置?

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2、问: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时设置信用标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哪些内容?

答:需要在文件中明确是否设置信用标,并且按照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明确其在评标总得分中的占比,一般不超过10%-20%。

23、问: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如何选择资格审查方式?

答: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时,提倡选择资格后审方式。

24、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是什么?

答: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信息申报完成;并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25、问:拟招标项目怎么划分标段?

答:招标人应当在充分考虑合同规模、技术标准要求、潜在投标人状况以及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标段,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分割标段。

26、问: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直接提出投诉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发实施条例》(613号令)第六十条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不能直接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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