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一件大事,将进一步规范今后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将有效遏制行业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增强了招标投标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招标投标活动朝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如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条例》颁布以前,对于由谁进行资格预审的规定较为模糊,个别招标人借机按照自身意愿审查、选择潜在投标人,目的是为能确保“内定”的投标人中标。现在,《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杜绝了招标人仅凭自身意愿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更加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又如关于评标结果公示的规定,《条例》颁布以前,大家对于是否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理解不尽相同,公示期的时间长短也不尽相同。这次,《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这样规定,就统一了对于评标结果公示的做法,完善了招标投标的程序。再如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规定、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等等。有了《条例》里的这些细化、补充的规定,可以说,招标投标全过程都有法可依,必将使得今后的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
其次,《条例》毕竟是《招标投标法》颁布施行12年后才出台的,在此期间,国家各有关部门针对各自监督的招标投标范围,出台了许多各自部门的专门规定。虽然它们为规范各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政出多门,“九龙治水”,也间接地造成了招标投标领域的一些不规范情况。现在,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如何正确理解《条例》和各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其中的内容,是我们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是否需要在遵守《条例》规定的同时,还要兼顾各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给出明确的意见,为今后的招标投标活动指明方向。另一方面,期待《条例》释义能尽快公布,使我们大家能更加准确地理解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为招标人做好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代理服务。
作者:杜涛 作者单位:山西华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