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的市场预判---兼议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对之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07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2年2月1日施行。这是招标投标业界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之一,更应高度重视《条例》施行后,下一步招标投标市场的走向,分析判断《条例》给自身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研究新的政策环境下,如何适应市场变化,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新一轮更加严峻的挑战。

      一、对《条例》施行后的招标投标市场走势分析

      笔者分析判断,2012年的招标投标市场,冷点是世界经济低迷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以及新开工建设项目情况不容乐观;热点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给招标投标市场带来新一轮的洗牌;焦点是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定位,到底是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还是制造权力的场所;难点是招标行政监督,能否回归依法监督的轨道。

     《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权力干预招标等突出问题,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从具体内容看,主要是界定了各种违法行为和逐一对应的处罚措施,但并未触及到带有根本性的体制机制问题。长期被业界诟病的“政出多门”,行政监督越位、错位等关键问题,在《条例》中并没有强有力的纠正和约束措施;倒是颇受社会质疑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了法规的口子,这个交易场所如若定位失准,必将对招标投标市场造成深刻的影响。

      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着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上面的政策到了下面贯彻落实时,往往就因夹带“利益”而走样。《条例》施行后,由于全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差异化,招标投标市场走势将扑朔迷离。根据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现状,以及《条例》中几个有分量的关键条款分析,预计会有以下几个主要趋势和特性:

      1.招标代理市场竞争的复杂性。正规招标代理机构最 迫切的诉求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以体现按质论价的市场竞争原则。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恶意竞争行为,这次《条例》中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这可能是默认了低价竞争现象。当前,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低价竞争,犹如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的负面效应一般,成为引发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的“肇事者”之一。部分外贸企业和个体机构阴阳做法的“零收费招标”,带来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让正规招标机构坠入失血的黑洞,也为这一行业能否健康发展打上问号。

      可以预料的是,今后招标代理市场的竞争,将是“有序”与无序并存。一方面是各地政府管理的项目,以所谓“有序”的摇号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这种非市场行为,使业务覆盖面广、规模大的正规招标机构无可奈何,只能碰运气拿项目,导致多年培育出的以服务、质量取胜的竞争力无用武之地。一方面是靠市场承揽的招标代理项目,项目业主将会更多地采取 “招标的招标”,正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见招拆招,被迫卷入无序的不遵守国家收费规定的价格绞杀战中。

      作为地方上的招标代理机构,面临的竞争态势更为复杂,既要受到“中”字头大公司的挤压,又要遭遇非专职招标机构,特别是资质挂靠的所谓“办事处”、“分公司”的无序冲撞,还要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排外挤兑,今后将在夹缝之中求生存。

      2.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冲击性。《条例》中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中,“需要”、“统一规范”、“场所”、“服务”、“营利”成为5个关键词。由于《条例》未再作出详细规定,意味着该条款弹性很大。“需要”是政府需要还是市场需要?“统一规范”是否还是一个“场”一套规则?“场所”是否还是那个“有形市场”?“服务”是否还是强买强卖?不“营利”是否还是要收费?

      市场经济是有需求才有供给。《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时,就曾引起过社会的热议。我们至今还未明白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究竟是谁的需求?按照国际贸易理论,有形的国际商品市场包括商品交易所、拍卖和博览会、展览会;无形的国际商品市场包括商品购销、包销、寄售、补偿贸易、租赁和招标投标等。在我国,如果非要说建立“有形市场”是政府行政监督的需求,那么业界十分清楚,当前最为规范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无形市场。走到全国各地任何角落,无论哪一个国际招标项目,都是国家商务部的一个管理办法、一个招标文件第一分册、一个业务流程、一个国际招标网;行政监督就是合规放行、违规叫停、事后监督,除此再没有形形色色的壁垒。也正因如此才能够培育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真正发挥了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的应有经济作用。如果硬要说建立“有形市场”,是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需求,那么业界更加知道,招标的政策法规公开透明,政府网站随时可查;招标公告、结果公示及相关信息,国家指定的媒体免费发布;评标专家库,政府已建或在建,大中型招标代理机构也有;开、评标的场所,招标人单位有招标代理机构也能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服务已能做到社会资源共享,为什么一定要求招标投标市场各个主体,到各地指定的场所接受强制“服务”,由政府“请客”,企业埋单,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呢?都说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难道在这个轨道上还要建“收费站”吗?

      未来各省以及设区的市,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知如何定性定位。“场所”是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还是企业?是提供无偿公共服务还是强制性的有偿服务?还是不是在《条例》之外添加交易程序?区县又会不会再挂市里的“分场”招牌?最新的情况是已有十几个省、市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招标投标也纳入其中,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的服务,大多是穿新鞋走“有形市场”的老路,依旧是强制入场,依旧是在进场交易程序上人为地设置审批、备案环节,依旧是强制收费,令人堪忧。某有形市场政企不分,直接取代招标代理机构,有时自己连招标文件也不会编制(让招标人编制),却明文规定按国家发改委1980号文标准的40%拿钱。有的有形市场,一定要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注册公司,或一定要在有形市场内买“窗口”租“摊位”,“服务”一个入场招标项目的收费,比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还高。

     《条例》施行后,各地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能只是将原来的“有形市场“改头换面,仅仅改变隶属关系,关键是要提供无偿公共服务,斩断利益链。新建的交易场所如果换汤不换药,仍然靠行政命令入场,靠招标投标交易双方的“抽头”运转,那么有利益驱动,事物就会扭曲变形,一个“场所”就会是一个招标投标的“山头”。现下,许多交易场所假借电子招投标之名,开发、推出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与当年山西“窄轨”如出一辙,仅兜售软件一项,谋利性已见端倪,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包括评标专家,也只能到哪座山唱哪首歌。不解决利益的核心问题,今后招标投标市场也许是“山头林立”,更加分割和封闭。

      3.依法行政监督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仍在转变之中,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还未到位,《条例》施行后,地方基层部门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能否规范、能否依法行政,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如果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不能及时清理各地有悖《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红头文件”(虽层级低但必须遵守的文件,每次清理时容易成为死角),那么,在开展两年专项治理大背景下出台《条例》,极有可能在地方掀起一股过度的行政监管“热”,把重点放在“查”和“处”上。也更有可能对微观的每一个招标项目,加载环环节节的审批,或更加繁琐而不必要的监管措施。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各主体中处于弱势,一定是首当其冲,招标代理作为“高危行业”已不再是空穴来风。《条例》施行后,招标代理机构政策风险进一步加大,这是一次重大考验。

      二、招标代理机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而言,我个人总的看法是小机遇大挑战。所谓机遇有:

      1.招标投标市场将往规范方向发展。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端得是招标人的饭碗,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无序时,不得已要看招标人的脸色行事,难免会打擦边球。这次出台《条例》,本身就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量身定做,《条例》将以往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灰色行为作了明晰的界定,堵塞了法律上的漏洞。随着招标行政监督的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的两大主体招标人、投标人的行为将受到《条例》的强力约束,非法行为难有市场、非分要求难以抬头,中介的招标代理机构压力骤减,违规的风险将会降低,这将有利于招标代理机构集中精力,专心依法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2.工信部的招标行政监督职能得到明确。自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工业领域和国内机电设备招标的行政监督长期缺位。这次《条例》中,明确工信部作为工信领域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弥补了这块市场行政监督的缺失。相信工信部一定有所作为,也会抓紧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工业领域中的建设项目规避招标、业主随意自行招标、无资质代理招标三个突出问题,推进工业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发展,这对招标代理机构是一个市场机遇。

      3.垄断行业招标的坚冰有望打破。国家发改委最近布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对中央企业的招标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说明已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随着《条例》的贯彻落实,企业随意的、不规范的、体内循环的自行招标将会受到约束。尤其是铁道部门接二连三出事的背景,垄断行业的招标(铁路、公路、机场、电网、几大电力集团等)有可能不再是铁板一块。现在有些省市的烟草、水利系统的招标采购,已陆续开始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来做,这也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市场信号。

     《条例》出台对招标代理机构带来的挑战主要有:

      1.低价竞争对企业实力的挑战。《条例》对许多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未对招标代理机构低于国家收费的违规行为作出限制,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间的低价恶性竞争将长期存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如实力不够,市场不大,应变能力不强,将会被低价消耗战拖垮。

      2.交易场所对企业生存的挑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已写进《条例》,新建立的“场所”如果是以前的“有形市场”翻版,招标投标程序化、招标文件格式化、评标办法机械化,电子招投标“傻瓜化”,则意味着今后的招标代理服务就是走走程序,跑跑龙套,已无技术含量可言。在固化的交易场所,连招标人权力都被取代,招标代理机构想为招标人提供增值服务几无可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3.行政监管对企业管理的挑战。市场经济同时是法制经济,但在我国法制经济曲折的进程中,政府还未相信市场,许多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依然是凭借行政力量管理。《条例》中“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的提法,意味着今后的外部行政环境趋紧。如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行政监察不到位,“加强”可能成为行政监督部门乱作为的理由、“完善”也会形成各地更多的土政策。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水土不服,内部管理不能以变应变,很有可能淘汰出局。

      三、招标代理机构路在何方

      这个问题很大,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答案也不一样。但因企制宜、因时制宜,顺应市场、能够在竞争中取得发展的实践检验标准是一样的。在《条例》即将施行的新形势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足当前适应变化,着眼长远抓发展后劲,积极做好应对之策。

      1.尽早适应新形势,以规范招标守住生存底线。一个企业既然改变不了外部环境,就应去适应它。《条例》实际上又是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的准则,招标代理机构目前最需要做的是,认真学习消化《条例》精神,对照《条例》中有关“禁止”的条款,查找以往代理工作中的不足不到之处,修改制定吻合《条例》要求的业务管理办法,以适应新要求。

     《条例》施行后,各地招标投标市场的变化不尽相同,但监管更严、违规就罚是肯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既要顺应市场变化,又要清醒认识到,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或许更加隐蔽。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一定要提高警惕,规范操作,千万不能为不法行为做帮手;一定要让所有员工明白,今天的规范是明天的市场,有些项目宁可放弃也不可乱做。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众多,竞争又十分激烈,一旦谁因违规被通报、被处罚,就会被市场自然淘汰。

      2.尽快提升队伍素质,以招标人才支撑企业发展。招标代理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其工作有着深刻的内涵,既涉及到政策法规,又涉及到经济、技术、商务,并需要项目管理等知识支撑。国际招标还涉及外语、国际贸易、世界经济地理等。虽说眼下招标是走程序为主,低价竞争为主,但从长远看,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一定是质量竞争、服务竞争、能力竞争,这就需要一大批业务素质高的招标专业人才。

      这次《条例》中明确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可以说是《条例》的亮点,发展了30年的招标投标工作,终于有了执业资格要求。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诞生,必将遏制鱼目混珠的招标代理草台班子,促进正规招标代理机构再上新台阶。招标师不仅是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从招标师考试设置的四门课程看,汇聚全国业界精英编写的四门教材水平高,理论与实际结合好,针对性实用性强,如能够通过全国招标师资格考试,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会有很大提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抓住《条例》实施的契机,打造学习型团队,建立起自己的招标师队伍,用人才支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尽力打造核心竞争力,以招标咨询为追求目标。目前招标代理行业出现恶性竞争,首要的原因是业务同质化、程序化、服务链短、缺乏技术内涵。其次是管理部门把每一个程序性的环节,演变成审批形式的备案制,你不按程序备案根本走不通,造成社会普遍认为招标代理服务,就是完成一个和监管部门打交道的过程。同质化竞争必然导致竞相压价,走走程序,做一做面上的事,当然三文不值二文。

      但招标代理机构的同行一定深知,一个专业技术瘸腿的招标中介是走不远的。要赢得未来,我们必须由招标代理向招标咨询转型,增加服务的技术含量,为业主采购工程或货物提供类似交钥匙的全程服务。包括招标前的整体工作方案论证、专业性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概预算、各专业投标人的信息、主要设备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甚至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提供如项目管理,工程咨询,贸易咨询的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能够利用自身积累的经验,整合好各类资源,形成比较优势,围绕工程、货物采购两条主线,以招标代理为切入点,拉长服务链,提供超过业主期望的采购咨询增值服务,就一定能在市场竞争中掌握竞争主动权。(作者: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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