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丛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护航招投标市场有效运行
信息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发布时间:2012-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经历了5年多的时间于21正式实施。近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记者就《条例》有关内容采访了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教授。

  《条例》呈现五大亮点

  从整体上,《实施条例》是为了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对《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比较模糊的、操作比较困难的部分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在实践中有争议的部分进一步明确,教授说。《条例》回应了《招标投标法》实施12年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总结了实践中较为成熟经验和做法,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如明确了招标投标中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划分;提出了建立统一的规范交易场所和利用信息网络的招标投标;明确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提出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职业资格专业人员问题;细化了串通投标的情形和其他遏制招标投标腐败行为的条款;增设投诉与处理专章,等等都可以视为《条例》的亮点。

  投诉与处理实际属于法律救济

  在提到新增加的投诉与处理一章时,教授指出:投诉与处理实际是法律救济的内容。法学理论素来有无救济无权利之说。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该部分内容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与完善,也是确保招标投标中权益争议得以及时合法处理的重要依据,进而使得招标投标活动有一个完整有关实体和程序的法律体系。

  招投标职业发展是提升对人的专业性的要求

  我国招标投标实践已经走过了草创时期,逐步步入成熟。教授指出:从国际视野和实践需求上看,招标投标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职业化问题。而我国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投标专业化、职业化已经有了极大发展。所以,总结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实践,《条例》提出招标师资格作为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并视为职业发展的基础保障的思想是完全可行的,也是非常需要的。从事招标投标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素质的提升,必然带动代理机构的专业素质的提高,也就意味着我国招标投标职业步入一个新台阶。

  《条例》实施促两法有效衔接更进一步

  据教授介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始终被学界和实践部门所高度关注。本次《条例》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并没有回避问题,而是提出了国家发展与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职责界限,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大进步。从法理上讲,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界定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界限也是完全可行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概念,实践中仍然会有些模糊。而且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监督中发现了其他违法情形,该如何处理,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教授说。(记者:徐宁)

 

 

 

 
本网站版权属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所有,所发布之招投标信息均依据交易中心职能并经招标人认可。未经交易中心授权的任何转载,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各有关交易主体在组织、参与招投标活动时,请以本网站(www.bcactc.com)发布信息为准。
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 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本网站转载于网络的资讯内容及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如果您 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更正。若未声明,则视为默许。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站所转载的资讯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 版权所有 京ICP证06016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