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解析及现实意义探究
信息来源:原载于《现代物业·新建设》2012年第5期总220期    发布时间:2012-07-16

      摘 要:当前,我国实施《招标投标法》已有十三年了。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体系构建、秩序维护以及行为规范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加速,招标投标活动将日益增多,招标投标必然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已不能满足招标投标事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解析,分析了其现实意义及作用,并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解析;现实意义;探究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我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从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后,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招标投标法》的具体操作及实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全面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大事,同时,也对我国法制建设、促进公平以及预防腐败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各项事业建设的全面加快,招标投标活动日益增多。因此,招标投标发展必然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困难和新问题。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招标投标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此,本文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深入解析,分析现实意义及作用,并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背景及意义

      招投标制度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自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事业取得明显的发展成效,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发展,监督监管体制、招标投标体系日渐完善。与此同时,《招标投标法》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优化招标投标资源配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在提高其质量与效益以及预防惩治腐败等方面,都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深入推进,招标投标活动也随着日益扩大。诚然,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也必然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困难与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这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1)一些必须依法招标投标的项目有意或无意逃避招标投标,甚至通过暗箱操作进行虚假招标;(2)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大搞权钱交易,不仅扰乱了招标投标活动,而且导致项目工程推进极为缓慢;(3)一些必须进行公共采购的领域,往往成为了腐败易发多发领域;(4)一些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互相勾结,串标围标,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对于这些新情况、新困难和新问题,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就势必难以满足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对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当前招标投标领域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建立健全、完善有关政策及措施,积极利用一些体制机制来监督和管理这些问题及困难。二00六年以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连续列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之中。二00八年五月,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二00八—二0一二年工作规划》,制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成为了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二00九年七月,党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成为了其中明确要求制订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二0一0年九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对于制订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此可见,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深入落实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的关键所在,也是深入推进项目工程建设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任务,更是切实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有效促进招标投标体系全面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各方面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及修改等环节,并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有关补充、细化及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我国采购法律体制机制。

      实际上,我国推行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于统一标准及规则,进而形成规范、统一、竞争和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二是利于提高招标投标机制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着力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与氛围,积极发挥市场资源的配置功能;三是利于完善规范行政监督与行为,妥善解决招标投标矛盾与纠纷,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的质量和效益;四是利于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五是利于创新体制机制建立,解决困难和问题。

      二、特征及亮点

     (一)明确范围

      当前,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存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从而规避招标投标的现象。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给予了如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以及服务等),都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而且如果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及标准的,也必须依法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招标投标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就是指工程及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由此可见,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但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明确与细化,而且更加详细地对招标投标行为与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规范行为

      规范行为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一般情况下,进行资格审查的环节往往是腐败易发的环节之一。因此,要进一步预防和惩治腐败,我们必须切实规范招标投标的资格审查及环节,尽量防止资格审查中出现限制、排斥招标投标人等不良行为。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资格审查明确提出了要求,甚至规定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机构等,并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进而可以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三)突出实效

      突出实效是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又一亮点。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现象屡禁不不止。同时,也是招标人以不合理、不公正的资格、条件和标准等,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进而让事先确定的投标人达到中标的最终目的。对于这些现象与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就对招标人的行为进行了如下规定: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任何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等。此外,还有的招标人以一些不正当的方式同事先确定的投标人进行串通,进而帮助其实现中标。为了进一步突出实效,提高可操作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就明确了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为严厉惩治这些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四)健全体制

      健全体制机制是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特征之一。一般而言,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中标以及虚假中标等不良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危害比较大。对此,我们应当依法严惩不怠。在这个方面,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串标、虚假中标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认定。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有上述行为的,不仅中标无效,而且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此外,对于违法情节极为严重的投标人,将取消其一定时期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而且对于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结束语

      总之,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我国法制体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落实,全面深入推进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文告,2004(06).

      [2]卢玲.完善招投标制度改进和加强招投标监管[J].Chinas Foreign Trade,2011(04).

      [3]薛一凡.论招投标法[J].北京物资流通,2006(04).

      [4]苏明辉.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常见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的探讨[J].陕西建筑,2007(08).

作者:符慧广西三祺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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