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发文废止了一批有关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据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废止或修改一批有关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对1个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予以废止,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11个部门规章和1个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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