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大幅缩小 民营企业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1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自今年6月6日开始执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

      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具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在“该放的要放到位”方面,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联合全国工商联印发通知,部署各地在重点领域推出一批有吸引力的项目,使民间资本进得来、能发展。通知提出,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工商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深入了解重点领域民营企业投资意愿和发展需要,积极主动对外发布本地区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点领域项目。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和项目特点,推动切实放宽市场准入、破除隐性壁垒、优化营商环境、明确支持措施,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

      特别是,通知要求各地要重点选择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民营企业参与意愿强烈、隐性门槛高的基础设施领域项目进行推介。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前期工作具备一定基础,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模式创新潜力大,可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创新、运营等方面的优势。

      而在“该管的要管住管好”方面,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使用中央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16号令及843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 蔡若愚 栾相科 

 
本网站版权属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所有,所发布之招投标信息均依据交易中心职能并经招标人认可。未经交易中心授权的任何转载,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各有关交易主体在组织、参与招投标活动时,请以本网站(www.bcactc.com)发布信息为准。
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 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本网站转载于网络的资讯内容及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如果您 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更正。若未声明,则视为默许。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站所转载的资讯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 版权所有 京ICP证06016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