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3号令)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3号令)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89号令)
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八)《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89号令)
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国内外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全额捐赠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解释】
结合国家及北京市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等,招投标过程中如下四种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发包:
1、不需要招标的特殊情形,包括: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例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事项均有严格的保密及管理规定,不适宜招标);
(2)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
(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8)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9)国内外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全额捐赠的;
(10)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在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但未达到限额要求的情形,包括: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两次招标均失败的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
(1)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4、总包招标时已经得到充分竞争的。
【常见错误】
1、对不需要招标的特殊情况理解不深,包括:
(1)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采购人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需满足: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