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27

【相关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第四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

【解释】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其他常见的投标保证金形式还有现钞、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信用证、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其中现钞、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等属于广义的现金。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的金额普遍较大,为减轻投标人负担,简化招标人财务管理手续,鼓励更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同时为防止投标保证金被挪用和滥用,投标保证金一般应优先选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形式。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保函或者保证担保的要求,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准备和提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修改过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注意是否需要调整已经提前开具的保函或者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否则有可能导致否决投标。二是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定金而是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需要明确的是,一是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撤销投标时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二是不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否构成无效投标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不是否决投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形式、金额和有效期等提出具体要求。如果是以保函形式提交,其要素还包括对保证人的资格要求。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没有对投标保证金提出具体要求,投标人将无所适从。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根据投标人的意愿,投标人可以选择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文件分别提交给招标人,也可以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这样规定一是更有利于防止投标保证金被误用或者滥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和投标有效期一致可以有效遏止招标人强行要求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即便投标人自愿选择在投标截止前提交,其有效期的起算日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即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二是本条规定有利于招标人自觉增强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期限,合理规划招标工作,确保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完成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工作。一旦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也有足够的时间兑付投标保证金。这样,投标保证金在约束投标行为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招标人的行为,防止招标人工作拖沓,造成投标人损失。当然,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以选择退出投标以规避风险,投标人也可以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三是本条规定有利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有利于促进招标人尽快完成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以便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减轻投标人负担。当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等于投标有效期的,方为有效。

      4、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所谓的招标项目估算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的招标项目金额。从实际操作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应当是依据招标项目估算价计算的一个具体的和绝对的金额,不宜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一个基于投标报价的百分比,以避免可能提前泄漏投标报价。该具体金额是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限,即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对投标人而言,招标人所要求的最高限是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最低限,也即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高于或者等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金额。

      5、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来自其基本账户。

      目前,除基本账户外,国家对投标人开立存款账户并没有太多限制,管理也相对宽泛。投标人开立不同的银行账户为其他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几成定律,不少地方出台了投标保证金必须来自投标人基本账户的相关规定,对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本规定正是在总结各地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6、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

      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的义务主体是招标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其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当然也不得挪用。该禁止性规定意味着,如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挪用投标保证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依法享有追偿挪用收益的权利。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保证等担保方式的,在兑付前一般不存在挪作他用的情况,挪用的情形多出现在现金、支票等担保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即便是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也属于特定化形式的质押,只是转移了对该动产的占有,在投标人出现不予返还的情形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投标人,如果招标人挪用于投资等其他目的,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投标人所有。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实践中,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包括: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情况包括: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放弃中标

      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需要予以退还的情况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书面合同签订后向未中标人退还。

【常见错误】

      1、认为投标人在任何投标中均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将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先决条件,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3、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授权擅自处置投标保证金,谋取不法利益,恶意延期返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强行将投标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务费;

      5、招标人不合理地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谋取不法利益,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本网站版权属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所有,所发布之招投标信息均依据交易中心职能并经招标人认可。未经交易中心授权的任何转载,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各有关交易主体在组织、参与招投标活动时,请以本网站(www.bcactc.com)发布信息为准。
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 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本网站转载于网络的资讯内容及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如果您 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更正。若未声明,则视为默许。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站所转载的资讯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 版权所有 京ICP证06016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