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实质性修改的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05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4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1、实践中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情形包括

  1. 调整资格审查的因素和标准
  2. 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
  3. 增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的资料、信息等。

      2、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情形,包括但并不限于

  1. 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的改变;
  2. 质量要求的改变;
  3. 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改变;
  4. 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的改变;
  5. 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等内容的改变等。

      这些改变将给潜在投标人带来大量额外工作,必须给予潜在投标人足够的时间以便编制完成并按期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因此,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的时间至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于减少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整暂估价的金额,增加暂估价项目,开标地点由同一栋楼的一个会议室调换至另一会议室等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则不受3日或者15日的期限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电子招标的逐步推广,一些招标项目允许潜在投标人匿名从网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可能无法事先知悉,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招标人在提供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网站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即可。

 

 
本网站版权属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所有,所发布之招投标信息均依据交易中心职能并经招标人认可。未经交易中心授权的任何转载,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各有关交易主体在组织、参与招投标活动时,请以本网站(www.bcactc.com)发布信息为准。
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 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本网站转载于网络的资讯内容及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如果您 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更正。若未声明,则视为默许。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站所转载的资讯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 版权所有 京ICP证06016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