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保证金
信息来源: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发布时间:2013-12-20

     投标保证金是所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的一种投标担保。对此,法律法规有严格规定:

     1《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2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在实际的招标实务工作中,经常这样的情况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强制所有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因其他原因招标的活动,则以其违约为由,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其实这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是毫无道理的做法,主要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弄清投标保证金的准确含义造成的。

     标保证金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的,因此,投标保证的约束的是开标后投标人的行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自主决定而不构成投标人违约。比如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后不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入围参加投标而不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与投标;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撤回投标书或更改其内容等均不能视为投标人违约。

     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投标人违约而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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