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评标方法
信息来源: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发布时间:2013-12-20

     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二种最常用的评标方法,即“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又规定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之后,国家有关部委相继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章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也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确定的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五种评标方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种评标方法:即“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另外,有些地方还规定有抽签法、平均报价评标法等。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于2004年发布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等。

     通过认真分析比较这些评标方法,可以将其归纳为如下种:

     1、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具体通过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作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依据。综合评估法是当前我国最常用的评标方法之一。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规定的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其实质上与综合评估法一致,均归入评估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的投标。即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只进行符合性评审并不进行价格折算和评分,如果投标人能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那么就按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并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为中标人。因此,水利部规定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交通部规定的“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等与此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规定的评标程序或的有效报价范围不同。另外,此评标方法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其实质最接近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都是对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只进行符合性审查,以通过审查的价格最低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人,因此它也归纳到这种评标方法内。当然两者的差异也是明显的,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因此在评标过程中需要先进行异常报价甄别,剔除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其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价可按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商务部分不同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3、最低评标价法。即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别。商务部第13号令和财政部第18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以及水利部规定的“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含义基本相同,都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强制标准条款,即规定了关键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如果关键条款有一项偏离将导致废标;在关键条款均满足的情况下,对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侯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也即是对价格以外其他评标因素可以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折算方法,折算成投标报价,经计算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4、性价比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规定“性价比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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