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2-20

  涉及到投诉,必须要回答如下问题:谁能投诉?向谁投诉?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采取什么方式投诉?何时投诉?投诉问题如何处理?

  关于前3个问题,《招标投标法》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根据此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反映问题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再者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我国,由于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有的专业性较强,涉及不少部门,目前还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中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并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根据本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无需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只要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即可。

      其他问题,有待部门规章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相关链接》招标质疑投诉规定①(①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己于2004年8月11日起施行。)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实行机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三条《评标结果公示表》的各项填写内容,包括“建议中标商(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并符合七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

      第四条对每一位不中标商的不中标理由按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三类逐项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商的响应情况和内容。如一个投标商的某一类不中标理由过多,招标机构可填写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项理由。但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第五条在网站注册的机构按权限查看公示内容。同一招标项下的有关进出口机构、政府主管机构和投标商有权时正在公示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六条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进出口机构即对中标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

      第七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相关进出口机构提出。

      第八条如一项招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网站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问题进行投诉。《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送达相应的进出口机构方为有效。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九条质疑或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实属提供虚假情况的,进出口机构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多次提供虚假情况或情节严重的,进出口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今后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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