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一建设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有9家投标人提交了投标申请资料,招标人及监管管理部门审核后均符合要求,9家报名的投标人全部入围参加投标,在招标过程中,有五家投标人提出放弃,并提交了放弃申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仅有一家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并提交了投标文件,其余3家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并提交投标文件。由于工期紧,为了按期完成任务,招标人本着节约招标投标成本原则,拟对按规定提交了投标文件的这家投标人进行开标,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请评委),并采用谈判的方式确定其为中标人,不再进行重新招标。招标人此举作法是否可行,如招标人不再重新招标,有什么更好的处理方式?
答:
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的不同规定,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1、若本工程符合3号令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则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符合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七部委30号令第九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畴,不能滥用。
3、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所以,你提出的工程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另外,建议在重新组织招标前要分析一下第一次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正确措施予以解决,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确保工程的竞争性和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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