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6

(1)招标范围

【条文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条文解析】

上述条文明确了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内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也应以此规定判断。

(2)招标方式

【条文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条文解析】

以上条文明确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方式只有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分别给出定义,还明确了招标方式适用条件认定程序。

(3)招标组织形式

【条文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条文解析】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顾名思义,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是否可以自行招标,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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