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的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26

【相关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号)

      第二条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2]27号)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4号)

      第二十九条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聘请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内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和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六)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7号)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解释】

      1、《招标投标37立了以评标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制度,规定招标人代表的数量不得高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必须都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一方面避免了由于招标人代表自身无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无相关专业知识而导致无法保证评标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则是有效避免了招标人操纵评标过程,指定中标人的目的。

【常见错误】

      1、招标人代表与招标项目匹配性不强,无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无相关专业知识;

      2、招标人代表数量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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