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九条……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第六条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四)《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2]27号)
第十八条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因素仅限于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力、拟投入生产资源,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等。
【解释】
1、资格后审的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
资格后审是相对于资格预审而言的。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有利于招标人公正、科学和客观地选择符合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标准和要求的申请人,减少审查工作的随意性,规范资格后审活动;有利于将资格审查与评标结合考虑,避免将其人为地分割为两个部分影响工作效率。
2、资格后审的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标准和方法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有利于评标委员会统一评审规则,从而保证资格后审结果的公正和公平。资格后审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40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常见错误】
1、将资格后审安排在开标后,评标前由招标人自己进行资格审查;
2、将资格后审同履约能力审查混淆:履约能力审查目的是在确定中标人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不能通过此项审查的中标候选人不能被确定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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