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存在问题及原因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04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江杰

 

摘要伴随着内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整顿行业市场秩序,加大违法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不规范乱象,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依然存在、亟待解决。本从政府管理层面与招投标相关各方来列举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我国法规制度、行政监管、诚信体系等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何在

关键词:法律法规  行政监管  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多为经济发达国家与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就我国而言,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采用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这几十年的不断探索,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文中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定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得行业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方的相关招投标工作成绩斐然。但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度起步晚,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思维与其他不利因素客观存在,使制度本身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相比于国际惯例扔存在不小差距。所以我们还要不断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去认真实践、勇于探索,方能使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不断向前

      近些年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总是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致使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大障碍,使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于此,可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建设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着手分析。

     (一)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方面

      国内招投标存在多头并管、机构重叠现象,由中央开始,分为建设部与各专业部委,然后顺着两条主线发展为各省市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与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两种机构设置互不相干,依据自身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整体统一的建设工程市场,分为建设工程与专业工程,让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设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从涉及。同时又由于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照成建设市场管理分散、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自己的队伍自己投标,变行业管理为行业垄断。

      我国招投标工作已有30年的发展历程,尤其是近10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设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形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检查、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监管缺乏力度,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管主体之侧重于形式、程序监督,对实质性内容往往深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多隐蔽、难以发现。即使发现,又不过是实施经济处罚,少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违法违规行为成本低,但获取收益高,受利益驱使,总是会有人铤而走险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各方

      从业主方面来说,主要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问题。业主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表现有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打招商引资牌子规避招标。除上述的规避招标现象外,个别招标人多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以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目的,其手法有:故意缩短报名时间,使潜在投标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报名;资格预审条件设置过高、或设置倾向性条款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使其意向招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达到中标目的;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

      在施工单位方面,多为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施工企业为拿到工程,恶意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实际考察投标单位能否以此价格顺利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这些中标单位里,若是讲信誉的施工企业,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但如若遇到承包企业以偷工减料等不当手段以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这必然会致使工程质量降低,乃至豆腐渣工程出现,其严重后果往往不堪设想。

      再说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主要有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招标工作获得的发展进步是有目共睹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周到优质的服务态度高质量水准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欢迎,在社会中产生了广泛影响。但于此同时,招标队伍整体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要求仍有不小差距。很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松散,实际操作存在不少问题。招标代理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照招标人意图行事,为标人暗中指定中标人出力,甚至有个别地方有形建设市场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极大影响了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

     (三)致使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相比于经济发达国家,我国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时间尚短、实施过程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存在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不只是客观规章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在招投标过程中还有很多主观因素影响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各规章制度不完善。《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适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亦是最高层面的法律文书。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但同时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部门够健全,相关的制度不够完善,这些都大大制约了遏制投标市场腐败行为的效用。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极少数地方部门执法不严、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仍然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一味地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更有甚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是能否实现既定招标投标定标功能作用的关键所在,评标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否客观公正的逐项打分,直接影响了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也直接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由于存在着诸多主观因素,评价专家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核分,也就客观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从而给假招标、违法招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在行政方面的约束不足,法律方面难以取证,缺乏刚性条款,致使评标质量主要依靠评标专家自身道德约力,而在目前复杂的外部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观念淡薄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作用影响,人们对于信用观念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招投标市场主体中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权势、关系以及利益所左右。由于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这些少数人手里,且建设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这些都客观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增大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虽然依托有形市场建设,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明显滞后于当前的监管需要,又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由于诚信体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主体缺乏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利益,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与难点中,多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行业与地区垄断,政出多门等混乱状况,严重妨碍了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从监管力度上说,尽管目前采用了多种监督手段,但收效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往往造成招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而且多偏重于事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行业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公开,但由于内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导致的不规范行为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必须要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完善健全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自身优越性,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走上良性发展轨道,逐步迈向世界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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