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情况介绍
信息来源: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发布时间:2015-06-02

     近年来,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湖南省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该厅创新工作思路和监管方式,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中心工作始终围绕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这个重点来开展工作。修订并出台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办法的通知》(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和“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简称“两个规定五个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建设工程中介服务企业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些制度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

     (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制度。《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规定,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按其投资规模,招标人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时应采用随机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并对两种方法的采用作了详尽的操作程序,遏制了代理机构暗箱操作,规范了代理行为,实施三年多来,社会反应良好。

     (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制度。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湖南省要求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机构专职人员证》并上网公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凭有效的《专职人员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每一招标代理项目应由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承办。专职人员每两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有效保证了从业人员素质和代理服务质量,规范了代理行为。

     (三)实行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入湘登记制度。为加强对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入湘设立分级机构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该省明确了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入湘从业需先办理入湘登记,对满足要求的分支机构发放《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以下简称“入湘登记证”),规定取得有效《入湘登记证》的企业方能在湖南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建立了中介服务企业诚信情况年度考核通报制度,考核结果在该厅网上通报,有效保证了代理服务的质量。

     二、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

     (一)制定了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根据住建部行业标准示范文本,结合该省实际情况,组织行业内专家制定并出台了湖南省《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两个标准文件示范文本。要求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时须采用示范文本规定的格式,减少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提高了备案工作效率。

     (二)实行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和评审制度。针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了建设项目《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和评审制度,规定了文件备案的条件和标准,评审范围、评审主要内容、奖惩措施。规范了文件的备案工作,提高了文件的编制质量,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不按规范要求和标准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行为。

     (三)制定了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为进一步节约国有投资项目的资金,该省建立了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邀请造价咨询行业内专家组成了招标控制价评审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对各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资料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不予备案,提高了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

     三、严格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管

     (一)实行投标单位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制度。湖南省规定工程项目招标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制度,上述工作均在政府规定的专门网站上进行。确保了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一步遏制了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有效推进了电子化招投标工作。

     (二)建立健全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该省建立了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根据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评标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和容量,目前专家库达到6000多人。建立和完善了网上随机抽取系统和评标专家的语音答录系统,最大限度上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评标专家库采取了“建用分离、部门协作、互相监督”的原则,监管部门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制度,对评标过程中有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评标专家一律清除出评标专家库,确保了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三)实行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同时递交制度。将资格审查纳入评标活动。取消投标人数量限制,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无论实行哪种审查方式,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一并递交,切断了投标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消除了投标人之间采取协调行为的诱因,大大增加了串通投标的违法成本。

     (四)改进了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目前,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办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等五种评标办法。对采用的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的评分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投标报价计分方式为企业投标报价与投标基准价比较,每升1%减2分,每降1%加1分,最多加3分的模式(即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其中,投标报价的基准价为最终投标报价(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文件及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价的投标报价除外)的算术平均值。第二种投标报价计分方式为企业投标报价与投标基准价比较的模式,每升1%减2分,每降1%加1分。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β(下浮点数)值,投标报价的基准价为最终投标报价乘以(1-β)取得。第三种投标报价计分方式为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比较的模式,投标报价的基准价计算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相同。若企业投标报价大于投标报价的基准价,其最终投标报价得分为100-100X1-300X2,其中X1和X2分别为超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部分和基准价部分的升率百分点数;若企业投标报价投标价大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且小于或等于投标报价的基准价,则其投标报价得分每升1%减1分;若企业投标报价与投标报价的基准价相等,其投标报价得满分;若企业投标报价大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则其投标报价得0分。上述三种投标报价评价方式弱化了投标企业数量多少与投标报价得分的直接关联因素,有效遏制了恶意压低报价竞标、围标串标的行为,维护了建设市场的秩序。

     (五)实行省外企业投标法定代表人到场制度。办法要求参加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省外企业凭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湖南省境内参与工程投标活动。招标人在对有该省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要求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有效遏制了违法挂靠的行为,增加了企业违法挂靠的成本。

     (六)完善了围标串标认定范围。针对近年来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湖南省制定并完善了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等具体操作程序。对新出现的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了补充、细化,基本做到了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全覆盖。

     (七)实行社会监委制,建立了重大项目社会监委制度。在开、评标过程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组建了社会监委库,成员主要是省内各部门在职或离退休干部,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规定重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民生工程项目(国有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从社会监委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名社会监委,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现场全过程监督,有效地提高了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四、加强标后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续管理,湖南省开展了省管项目的标后专项稽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为全年招投标管理的工作要点,并逐步将工作由省向市、县一级覆盖,作为市州年终考核重点内容。

     (一)逐步实行了中标项目和中标人跟踪监管制度。目前,对省管项目主要是采取按项目总数比例抽取的方式进行标后监管,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实地查看现场等方式开展。一是检查项目招标情况:是否有部分工程招标、全部项目开工的情况;是否有通过设置暂估价变相规避招标的情况等;二是检查招标成果落实情况:包括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等;三是检查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包括工程主要部分、关键部分是否由中标单位完成;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四是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招标文件委派,如有变动,是否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了变更手续等。标后监管是招投标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从近年来的检查情况看,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阴阳”合同等现象基本杜绝,但同时,通过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如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较多,手续不完善,且履职情况较差;施工现场与投标现场联动欠缺等等。通过标后监管能有效地实施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今后,该省将把标后稽查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来抓,计划下一步重点探索建立标后监管制度,完善标后监管长效机制。

     (二)制定了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制度。根据湖南省实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将工作成果在评标办法中进行统筹评价计分,引导施工企业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行政监管水平。

     一方面出台了《内部管理制度》、《招投标监管内容及其程序》、《招投标项目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招标文件备案程序规定》等制度,使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理可依。同时实行“招标计划书”制度,监管部门通过招标人提交的招标计划书,能够全面掌握项目招标情况,防止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发生。加强开评标现场的监管。每周都将“监管通知”下发到每位监管人员手中,要求监管人员开标前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开标现场,均采取双人监管模式,要求监管人员加强现场监管、做好监管记录。

     另一方面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通过政治学习,业务知识培训,专题学习,典型案例分析,组织撰写招投标研究论文等方式,提高监管人员业务能力,规范监管人员行为,增强业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湖南省目前实行的招标投标制度,在规范市场,保障质量安全,对促进企业加强项目管控、做实做优项目的导向作用明显,逐步营造了支持现场管理到位、质量安全可靠的企业获得更大市场份额的环境,与工程建设实施其它环节监管的协调联动,防止工作脱节,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管链,促进该省建筑市场科学、健康的发展。对促进公平竞争,从源头防止和遏制腐败,节约公共资金,确保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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