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评标专家的管理方式
信息来源: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发布时间:2015-06-02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黄超

     一  前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共十六项60条,其中“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关键词之一。对于建筑市场而言,招投标的过程恰恰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随着近年来,全国各个地区建设规模的扩大,建设项目的增多,招标范围的不断扩大,评标工作已经成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而评标专家是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因此,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评标专家队伍,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由此可见,招投标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是评标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 招投标中评标专家管理的现状及分析

     2002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评标专家人选,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力度,强化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约束,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并对其评标能力、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特制定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

     2005年,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再次要求各地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应该说,这些已经出台的法规政策确实能够起到管理评标专家,保证评标环节公开、公平、公正的作用。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在现实中的效果并不那么尽如人意,至少目前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还是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部分评标专家专业水平不高。部分评标专家平时疏于业务学习及知识的更新,不熟悉新发布的政策法规,导致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到位甚至理解错误;部分评标专家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却缺乏实际经验;部分评标专家为某个专业的专家,在专业内拥有丰富的理论,但是确跨行业参与评标工作。同时,由于评标专家人数众多,年龄层次不同,专业水平不同,从事的行业不同,造成素质差别较大。
     2. 部分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不强。在评标时,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而是跟随其他专家的意见;有的评标专家根据招标人的意图走,给相应投标企业打人情分、关系分。
     3. 部分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评标专家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公平公正地评标,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在评标过程中,不正确地使用其自由裁量权,甚至把废标与否当作要挟招标人而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拒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人的提醒,在一些细微偏差上吹毛求疵,任意废标。还有一些专家以评标时间短不能全面评审为由,对一些问题避而不谈,致使综合实力较差的企业中标,给业主未来的工作埋下了隐患。
     4. 评标专家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入库的专家有些被抽中后没有时间参加评标,有的即使有时间也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评标,有的因通讯方式改变未及时登记变更而无法联系等。这些情况,一方面说明了部分专业中专家的数量不足,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加剧了实际参加评标的一些专家的抽取频率,给评标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及风险。交易中心作为在招投标一线的服务平台,虽然掌握了评标专家的一些违纪情况,但因其职责的限制而缺乏对评标专家违规违纪行为的有效制约,由此带来的管理盲区使对评标专家的违规违纪行为的纠正和处理变得困难重重。
     5. 评标专家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由于现行法规不能衡量评标专家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及合理性,评标专家基本属于无责评标。对于查处的违纪行为,处理力度也相对较弱。目前,对于评标专家违规的处罚仅仅是“警告”、“严重警告”、“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处罚的力度与其拥有的权利相比严重不对等。

     三 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与创新管理方式
     针对上述评标专家在招投标市场中的现状,本人认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该与国际接轨,学习国际上对于评标专家管理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发挥创新精神,制定出合理、实用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本人认为可以采取的管理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从制度的层面有效约束评标专家的行
为。当前,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仅仅依靠道德及行政法规的约束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入手,通过制定或补充相应的法规,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有效地约束其自由裁量权。同时,可以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扩大监督面,避免监管机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的问题,消除监管的盲区。
     2. 运用培训考核的手段,全面动态的管理评标专家库
     1) 加强培训考核,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
     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关系到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一般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虽然具备了相应的资格条件,但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的不断跟新,法律条文的删减与增补,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推广,评标专家很难全面掌握相关的知识。这就需要适当的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学习,以促使他们在评标过程中依法评标,公正评标。学习后的考核,可以将知识储备不全面,态度不端正的专家剔除出专家库;将达到标准的新专家收录进专家库,以达到全面、动态、规范管理的目的。
     2) 规范管理评标专家库
     规范管理评标专家出入库,既是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工作,也是确保评标专家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该做好专家库的管理、维护工作,对被反映有违规行为的专家应及时处理。组建评标专家库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入库的专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衰老病死的应该清除,受到处罚不能继续留用的也要清理,考核不合格的也要刷掉,达到资格的新人要不断录入。只有保持“吐故纳新”,才能使专家库长盛不衰,为招投标服务。
     3. 建立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建立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对在评标过程中违规操作、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及时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不得参与评标活动。同时建立“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这无疑可以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评标专家的违规、违法成本,促进其自律,从而最大程度的约束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行为。
     4. 建立行业诚信自律体制,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抓好诚信建设,建设以诚信为立身发展之本的市场自律机制,诚实守信在成就事业中起到极端重要性。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非有大手笔不可。对评标专家的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而言,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倡导专家签署自律公约,廉政承诺书等形式,约束评标专家的行为。并可以与信用档案建设相结合,综合动态的进行管理。
     5. 运用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完善抽取及通知环节,约束评标专家
的评标过程。
     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其全过程的运行方式公开、透明、规范,便于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节省了参与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时间和成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归档利用。
在评标专家的抽取及通知的环节,电子化招投标平台的应用可以规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且涉及的工作人员较少,易于控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抽取专家的随机性与保密性。
     对评标过程而言,电子化招投标平台的计算机辅助评标可以把复杂的评标进行简化,提高评标效率。同时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有效的遏制评标专家跟着招标人意图走及给某些企业人情分、关系分的违规行为,保护了投标人的利益,体现了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6. 实时的转播评标过程,让社会舆论进行评标过程监督
     目前在评标过程中,只能在评标室外的显示器上看到评标现场的情况,听不到里面的声音,不能了解评标的进程。在未来的发展中,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的转播评标过程,体现了招投标的公开原则,同时还可以约束评标参与各方主体的行为。如果招投标出现争议,视频声频资料还可以作为监管机构事后处理的依据。实时转播评标过程利用公众舆论加强监督,做到制度使之不能为,舆论使之不敢为。
     7. 建立规章制度,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抽查检验及考核
     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分类限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在评标过程中,要求评标专家对自己所打的分数,进行书面的备注说明。同时建立必要的审查机制,平时采用抽检的形式进行核查;如发现打分异常,则立即启动审查机制并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除此之外,还可由交易中心组织资深专家成立标后评估委员会,公正、客观地评估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和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各项要求。采用定量详细评估的办法,对评标行为和结果做出综合性的评审意见。标后评估委员会认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真正做到评委背后还有人评。
     8. 建立职业评标专家队伍,统一规范管理
     目前,我国的评标专家为兼职形式,这种形式存在这很多的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建立职业的评标专家队伍。通过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约束评标专家的行为。同时评标专家职业化,对监管机构而言更便于管理,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可以采用类似于建造师的管理模式;评标专家职业化,使监管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能及时的发现评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使损失程度降低到最小;评标专家职业化,更便于监管机构对评标专家的素质掌控,可以及时地将不合格的专家剔除出专家队伍,并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评标专家职业化可以使招投标市场更公平、公正、规范、透明。

     四 结束语
     综上所述,评标专家作为行业技术领域的权威,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同行的认可。而我们现行的政策确实有对评标专家的忽视,当一个认真负责的专家与一个所谓的专家一起评标,前者认真负责评优汰劣,而后者敷衍了事、滥竽充数,可最终却都叫评标专家,都拿同样的评标费,长此以往,那些认证负责的专家对“评标专家”称谓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何而来?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该由何而生?所以我们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评机制,对评标专家实行全面、动态的管理机制,让专家管理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的指引下, 随着专家管理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信息化创新管理手段的不断应用,评标专家的管理将更加规范,评标质量也将得到全面保证。这一切使得招投标的过程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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