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工作现状、思路及模式探讨
信息来源: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发布时间:2013-12-19

作者:段佐辅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简要:考核评价评标专家,是对评标专家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是市场公平公正的有效保证。目前,此项工作已在相当一部分省市甚至区县推开,取得了一定效果,对遏制评标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少有数有效的法律支撑,以及考评标准的不统一,考评程序的不规范,使该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目前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工作的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就下一步解决的途径和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模式

     一、前言

     评标环节是招投标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评标专家是否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关系到招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涉及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在工程招投标领域评标环节出现的问题屡见不鲜,评标专家收受投标单位好处费而徇私舞弊的、相互串通操纵评标结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对评标专家的规范化管理业得成为重要。近几年来,很多省市以及所属市、区(县)在建立专家库的基础上,针对评标专家在日常评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制订并出台了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办法及细则,对评标专家的现场行为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分性质不同和程度轻重,实行警告、暂停滞不前评标资格、终身取消资格等处罚形式,情节成其严重并触犯刑法的直接诉诸法律,通过以上措施,对规范评标专家的现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降低了评标环节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但在专家考核评价工作实施过程,我们也看到考核评价工作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现状

     调查发现,目前,各地在专家考核评价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考评标准不统一

     从目前各地制订的《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办法》以及实施情况看,考评内容和实施标准都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同一省市的不同行业部门、不同区县都各自制订了一套标准。一是在考评标准的制订上,有的地方偏重专家的出勤率,有的地方偏重专家的评标纪律,有的地方偏重专家的评标质量,考评标准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二是在具体考评项目的设置上,有的地方较为粗放,可操作性不强,参与考评的人员无法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较大;有的地方虽注重了操作性,但考评项目的涵盖面较窄,包容性不强,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在考评范围之内,没有相对应的参考依据,无法做出准确评价。三是在考评对象上,绝大多数省市县的考评办法仅针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外借专家以及指定专家没有相应的考评办法加以约束,客观上形成了监管上的漏洞。

    (二)职能划分不科学

     专家考核评价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横向形成合力,有关各方纵向形成联动,齐抓共管方能收到好的效果,单凭某一个部门和某一级机构都不足以抓好这项系统工程。目前,在建立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省市和地区,其评标专家的监管及考评工作大多由政府综合部门、纪检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模式。然而,处在开评标第一线的交易中心没有赋予相应职能,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根本原因在于大多数地区的行政监管部门不愿放权,不敢放权,担心自己的权力丢失,以至于有管理权的部门没有足够精力,有能力管的部门没有相应职能。在考评过程中,由于不了解实情,屡屡出现误评、漏评现象,以及考评效率低下,公信力和可信度不高的状况。

    (三)考核程序不规范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各地在专家的现场行为考评上,大多实行一标一考的办法,即,一个项目的评标活动结束后,参与考评的人员及时对专家的现场行为表现进行量化打分,考评结果及时记入专家年度考核档案或及时作出处理。归纳起来,在程序上还存在以下几个不规范的地方:一是参与考评的人员组成不合理。很多地方的专家考评工作由行政监督部门全权负责,参与考评工作的人员实际上只有项目监督人一人,没有将项目跟标人员、招标人代表以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人员吸纳进来,对专家评标过程很难做到全程跟踪和全面了解,加之有时因事缺位,使考评结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考评的方式不规范。有的省市虽然在考评组的人员组成上吸纳了市场相关方参与,但最终在具全的评价或打分时基本上都由一人操作,没有吸收其他成员的意见,考评结果仍难做到客观公正。三是考评的流程不规范。比如:首次考评结果出来之后就成了最终定性,直接记入专家年度考评档案,监管部门往往将此作为最终认定的处理依据,未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也未将考评结果与受评人见面或告知受评人,受评人往往对考评结果并不知情,没有申诉渠道和复审机制,同样容易造成考评结果的不客观不公平。

    (四)法律依据不充分

     关于对评标专家现场行为的规范,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仅从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评标有关情况等三个方面作了较为笼统的描述;对于评标专家出现上述行为的处理方式,招投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罚款、取消评标资格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方式,但须依据情节而定,可操作性不强。目前,部分地(市)县和部分行业(部门)尝试性地出台了评标专家考评标准或考评办法,但由于这些办法和标准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权威部门和评标专家的认可,考评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公正性饱受各方质疑。负责考评的人员难免畏首畏尾,心里没有底气。久而久之,考评的过程也就成了走流程、走过场,无法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五)定性定量不合理

     从各地制定并实行的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看,大多是将评标专家在日常评标活动中容易出现的不良行为进行分类罗列,并赋予每项考评内容相应分值,采用扣分制的办法进行评价。就考评办法本身及实施过程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性质和程度的区分较为笼统。哪些属于一般不良行为,哪些属于违纪违规行为,哪些已经触犯法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依据和清晰的区分标准,笼而统之,相互交叉和混淆,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二是分值设定和考评结果运用不科学。有些地方的考评办法在分值设定上,没有根据评标专家现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轻重拉开距离,使考评本身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效果;有的考评办法在分值设定和结果运用上存在偏轻偏重的现象,比如,部分专家资源较少的地方,往往把评标专家的出勤率作为考评重点,因而在分值设定上存在偏重的问题,而在评标纪律方面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分值设定又偏轻。三是在考评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在考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考评标准进行扣分,有凭印象打分的现象,比如:同样性质的不良行为,如果出现在熟人身上或态度好一点,可能扣分轻一些或干脆不作处理;如果素不相识或态度生硬,可能会多扣分或处理更重一些,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存在随意性。

     三、基本思路及解决途径

    (一)统一考评标准

     建立规范统一的评标专家考评标准,是规范专家行为和开展专家考评工作的基础,因此,为有效解决各地考评标准不统一和考评工作不规范的问题,在评标专家考评上,有必要制定出一套通用标准。通用的考评标准应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一是应具有权威性。考评办法的权威性是评标专家考评工作顺利推进的保证。评标专家的考评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上,笔者认为,应摒弃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由权威机构统一制定和颁发,并牵头组织实施。牵头机构的层次级别至少应该是省、直辖市政府一级,最好能建立一套全国性的通用法规,再由各省、直辖市依据通用法规进行细化,制定实施细则。有了统一的法规和细则,评标专家的考评和监管工作才能规范有序运转。二是应具有操作性。没有一套可操作性的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将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在制定考评标准时,应充分将原则性的规定分解成具体的考评内容,将模糊而笼统的要求细化为清晰分明的考评指标,在细化考评指标时,要采取层层剥笋的办法,直到剥尽最后一层为止,防止划片分堆的做法,一堆掺了沙的大米,无论分成多少个小堆,其结果仍然是米和沙的混合物。因此,应尽量避免表述上存在歧义和理解上存在偏差的问题,力争让专家在评标现场出现的每一种行为都能找出具体的对应指标。三是应具的包容性。一套好的考评标准,应该具有很强的包容性,能够涵盖各个行业,覆盖各个方面,很少会有缺项和漏项。因此,在制定考评标准之前,应充分进行调研,了解各行业特点、各地区差异、关键环节以及特殊个案,在此基础上进行梳理分类,逐类逐条进行定性分析,合理进行分值设定,综合考虑结果运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考评标准,才能确保完整性和科学性。

    (二)明确考评职能

     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由于在评标专家管理及专家考评工作这个链条上,各个部门和各级机构所处的位置不样,其作用不可替代。因此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律,并赋予其相应的工作职能。从目前各地现状来看,迫切需要对交易中心赋予相应职能,明确哪些环节由交易中心全权负责组织实施,哪些环节由交易中心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都应作出明明白白的界定,如果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就会让交易中心陷入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在已经建立综合评标库的省市,在评标专家的考评上,应形成由省市一级政府或综合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年度考评,招投标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专家现场行为考评的模式。招投标交易中心具体的职能职责应包括: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迟到、早退、缺席进行考核记录:对专家的遵章守纪情况(指无须权威部门上认定的硬性指标部分)进行考核;协助项目招标人的监督部门人员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评标的公平公正性、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协助监督部门处理对评标专家考评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和登记录入;定期对专家考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提出处置建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执行。

    (三)规范考评程序

     考评流程是否科学,是决定考评工作是否顺利高效的关键。现场考评程序一般为:考评组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填写《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将考评结果告知专家本人——(专家提出申诉——考评组人员调查核实——填写复核意见)——交易中心将考评结果存档。规范考评程序,应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合理确定参与考评的人员。参与考评的人员应包括项目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及招投标交易中心跟标服务人员等各方代表,组成考评小组,并推选一名小组长,考评小组长一般由项目监督人员担任,也可由大家民主推选,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统一考评意见,根据考评结果对专家行为的认定。二是确定考评方式,考评方式一般采用一标一评的办法,实行扣分制,即每一个项目评标结束后,由考评小组根据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表现(如有),参照考评办法进行现场评价打分,可由考评组的每个成员单独进行评价打分,之后再统一汇总,计算平均分;也可先由评标小组长组织召开碰头会,形成一致意见后,指定考评组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填写考评表。三是将考评结果与受评人见面。整个考评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受评人应对自己被考评的情况有知情权,因此,考评结果须告知专家本人,尤其是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也可以专门的媒介上公示一段时间,接受受评人的质疑和申诉。四是接受专家申诉。在考评结果公示期间,受评人对考评结果有疑义的,考评组要及时接受质疑和申诉,如实记载专家申诉情况,通过调阅评标现场的音像资料,通过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进行了解等途径,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真写复核意见,并将最终考评结果记入专家年度考评档案。

    (四)严肃考评纪律

     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确保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有必要对参加考评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和纪律约束。一是要抓好对考评人员的教育。教育工作人员明确考评工作的重大意义,端正工作指导思想,客观公正进行评价,防止出现人情分照顾分等现象。二是抓好岗前培训。要组织考评人员系统学习考评办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逐字逐句进行研读和领会,将各项标准和法规烂熟于胸,熟悉考评工作整个流程及每个环节,熟悉自身的职能职责,防止出现漏评和误评的问题。三是制定相关规定对考评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明确考评工作中需注意的事项、需遵守的有关规定,以通讯因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导致考评结果不公正应受到的相应处理,让每一个考评人员的行为都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之下。

     四、结语

对评标专家实行考核评价是一项既紧近又必要的工作,对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此项工作在各地实施过程中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是制约专家考评工作的瓶颈性问题,需要进一步从建立统一的考评标准、规范的考评程序、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入手,逐项加以研究和破解,才能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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