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程 谈宗利
(1.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361005厦门市;
2.河北凯森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050032)
在建筑业领域,全面推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发挥竞争机制在建筑市场的作用。随着招投标制度的推行,在利益竟争中,也滋生了各种各样违法违规现象,其中串通招标投标就是在此条件下产生的典型不正当行为,目前,在我国不少地区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到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施工企业是投标主体,是不是多数施工企业都在串通招投标中得到最终利益了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施工企业的角度进行一些分析。
首先,对于正规施工企业,因为具备较高资质,无论是在单位的报价、管理能力、技术力量、工作业绩、装备水平、人员配备、财务状况、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上都具有承揽较大工程项目的实力,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有针对性的投标中标几率很大,而且通过串通投标获得的利益往往并没有被用在工程建设和企业发展上,而多是作为“好处费”、“补偿费”支付给了合谋者,或者是用于贿赂等不正当活动。更不必通过挂靠拆借资质获取利润。
第二,由于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很多企业忽视加强内部管理和加大旨在壮大公司实力的投入,过渡依赖走偏门,同时在“串标”“围标”和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等进行背后交易的灰色费用也降低了企业利润,加重了企业负担。一些原本很规范的施工企业难以加大企业发展建设投入,逐渐管理松散,人才流失,设备陈旧失修,技术落后,信誉降低,反而降低了企业竞争能力。
第三,串通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过程都是在暗箱中进行,包括挂靠出借资质等几乎成为各方心照不宣的行为,都无法在账面上合法化,这就为贪污腐败提供了温床。许多施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不能抵制诱惑因此犯错误,直至触犯法律,断送自己的前程。
第四,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实行"终身制"等,种种举措力图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同时也提高了串通招投标等违法行为的难度,表现为“成本”提高。如加大打击建设市场的资质挂靠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外借资质的风险。一旦造成重大施工安全、质量事故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施工企业就会为此付出巨大代价,甚至因此面临倒闭。
由此可见并不是大多数施工企业都希望通过串通投标等非法手段获取中标,但是由于参与招投标的各方或者其中可能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少数人都有机会从中得到非法利益,丰厚的利益和高额的回报让参与者利令智昏,在各得利方的共同作用下致使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屡禁不止。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规范性,扭曲正常的行业竞争,形成恶性循环,使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难以禁止。
以一家从事机电设备安装、管道安装及维保专业施工企业为例,在石化行业内招标有较大的优势,但是由于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及其他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导致的恶性竞争,使本单位及很多同类企业不能依靠本身实力获得应有的市场份额,无从衡量投入产出,无法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也就无从规划企业的发展战略。所以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我们相信,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期待在有序的建筑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然而为什么很多施工企业仍然对串通投标乐此不疲呢?一是法律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者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太轻了,巨大的诱惑促使投标人在暴利面前铤而走险。其二是执法执纪主体复杂,监督部门过多,导致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很难监管到位。三是招标标的不规范,招标程序存在漏洞,泄露投标单位信息,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四是一些投标者在激烈竞争环境下的短视心理,为了眼前短期利益,不惜或者被迫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以违规违法行为获取中标。
我们知道,招标投标的根本意义在于实现一家业主(招标人)对多家承包商(投标人)的一对多的竞争性市场化交易,其核心是投标人之间的价格竞争。通过投标人之间的价格竞争,业主(招标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承包商(投标人)实现生产力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串通招投标这种排除、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和大多数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却使招标投标工作改变了其本质和应有的积极意义。使建筑业处于一种不健康的竞争环境中,不能实现有效竞争,优胜劣汰,长此以往将会引起建筑业的畸形发展。为了消除这种不正当现象,政府使用了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所有这些虽然对串标有所扼制,但总的来说,“串标”依然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个顽疾,仍难有效地彻底根除。
为了建筑市场的更加合法规范,保证建筑行业的有序竞争,保证工程质量,也为了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我们必须分析串通招投标的产生根源,找出招投标过程中的漏洞,采取有效手段消灭串通招投标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串通招投标的含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2号令)将串通招标投标定义为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共谋行为。
根据我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部委于2003年3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串通投标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废标陷阱、泄露标底等核心机密、支配或影响评委做出不公平评分、串通组织围标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利用工程发包与承包商相互勾结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助长了腐败和社会不正之风,因此其危害性巨大。
由于“串标”现象的危害性大,人们对之深恶痛绝,各级政府和部门首先利用行政和法律的利器治理串标。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明确列出串标为不正当竞争,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在二百二十三条增加“恶意串通投标罪”,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辟出五十三条,专项治理“串标”行为。
于此同时,改进招投标程序,提高技术手段也势在必行。从最接近标底者中标到最接近平均标价者中标,从综合评分法评标到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等,多年来我国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方法杜绝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但是对于现行招投标办法,“串标”者常常可以采取利用亲情、金钱、权利等种种非法手段套取标底中标的方式,采用通过出钱挂靠或买断多家潜在投标资格等办法,同时投出多份标书,进而左右甚至控制平均报价,谋取中标。“串标”者挂靠多家企业参与资格预审后,在随机抽取投标入围名额时获得很高的概率,一旦入围成为投标资格人,“串标”者要么把“入围”名额高价卖给其它“串标”者,要么组织进一步“串标”,谋取暴利。有效地逃避了反“串标”行为的各种技术手段。
这些评标办法之所以达不到预期效果是因存在一个漏洞:在招标实施过程中,资格预审将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公开化,形成了“串标”的信息链。如: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确定性并公开化:采用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现场答疑会等方式为潜在投标人聚集在一起创造了条件,同时为串标制造了机会。为此,采用更加科学的评标办法成为业内人士共同共同探讨的课题。
研究人员对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市场的调查表明,多半的投标人代表认为目前资格预审存在不公平现象,比较集中反映的是合格条件标准的设置不合理以及业主与潜在投标人串通进行“量身定做”两个方面(见下图)。此外,被调查对象中有47.25%的人反映曾经遭遇过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
例如某建设工程项目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共五家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由于在资格预审阶段投标人已经成为半公开状态,三家入围单位实际已经为一家掌握。这家总承包单位中标后,由于该项目部是挂靠性质,只好采用转包、分包形式。一家公司中得部分管道安装和一个站场的安装工程部分,而土建部分则分包给当地一家小型施工队伍。在土建施工过程中,由于队伍素质低,管理混乱,造成四台主输油泵中的两台基础出现质量事故,拆模后其中一台标高比设计标高高出100mm,另一台预留洞严重偏移,120m3的钢筋混凝土基础返工重做,因为是关键线路工序,单此一项就造成12天的拖期。后来又发生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混乱,现场交叉施工,多家施工单位协调不利,互相扯皮等等一系列问题,致使即使组织额外较强的力量也无法展开施工,更不用说保证利润。该项目最后拖期90余天,工程质量也无法保证,给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一些正规施工企业往往被拉下水,不得不成为串通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同时也是受害者,却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究其原因,矛头指向招投标阶段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恶性市场竞争,而这些问题大都可以归咎于在招投标资格预审阶段暴露投标人信息的积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格预审阶段的漏洞不但可以轻易暴露投标人信息,给了“串标”“围标”可乘之机,而且严重破坏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
针对这个问题,近年来我国有些地方开始尝试使用资格后审法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结合的方法,运用于反串标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厦门市作为第一个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法的城市,经历了四年多的理论研究和市场实践证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新型的招标方式是一种严谨、可行、节约成本的招标方式,它的采用,在绝大部分工程项目中有效地遏制了串标的行为。
资格后审法与资格预审法一样,在世界上也是一种广泛采用的招标方法。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是消除产生“串标”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小的潜在投标人已确定;潜在投标人的信息资料被泄漏给相关投标人;出现“串标”发起人并掌握投标资格人相关信息),开标前,谁也不知道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其各种信息,从而切断“串标”的信息及其传递,制止串标的发生。
1.资格后审法的实施要点
(1)取消投标报名制度,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不确定性;
(2)采用不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等方式,在开标前避免潜在投标人有聚集的条件,有效割断“串标”的信息传递链:
(3)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把投标人的信息推迟到开标后才明朗化,有效湮没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其各种信息,消除串标所需的信息和时间。
2.与以往招标方法的核心区别
(1)取消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即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后移至开标、唱标之后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分三个小组分别同时进行。采用这种招标方法,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无法泄露,从而铲除了产生“串标”的必要条件。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唱标后,取报价最低的五家投标人,对其商务标和技术标同时进行评标,按报价从低到高依次评出推荐中标人。若在这五家中没有产生推荐中标人,再取次低报价的五家进行评标,直至产生推荐中标人。采用这种评标方法,只评报价较低的几家标书,因而可以大幅减少评标工作量,不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从理论上讲,只要投标人数量和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就能有效地湮没投标人的信息,切断串标需要的信息传递链,就不会发生“串标”现象。
3.实施资格后审法的配套措施
为了确保有效地湮没投标人的信息,还要采取一系列与资格后审相配套的措施,消除一切可能产生泄漏投标人信息的环节。这些措施包括:
(1)实行不限制购买招标书以及不记名购买制度,保证潜在投标人具有不确定性;
(2)招标文件的答疑改在网上进行,所有疑问均通过互联网无记名提出,所有答复也在网上向所有人回复;
(3)不集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以阻断潜在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传递途径:
(4)投标人在投标时将自己的
投标书、投标保函、投标资质证明等文件全部装入投标袋,投标袋外,不留任何印迹,保证投标人的信息只有在开标时才明朗化;
(5)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网上抽取、电话语音通知及评标室电磁屏蔽等硬件设施,有效切断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的沟通渠道。这一系列措施使该方法从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答疑、踏勘现场直至专家抽取、通知、开标的实施过程中,潜在投标人之间和评标专家与潜在投标人之间始终处于一种自然地、湮没状态,从而有效地切断“串标”的信息传递链。
4.现阶段资格后审法存在的问题
(1)对于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同样具有确定性。
(2)在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和人工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时都有可能暴露投标人信息。
(3)不法投标人与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反串通招投标的斗争是一个长期持久的博弈,不能说一种一成不变的方法就能够彻底根除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只要有利益诱惑,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漏洞,产生其他的非正当行为破坏竞争的公平性。但是,随着招投标制度的完善,技术手段的加强,包括信息技术飞速进步和广泛应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招投标,将彻底杜绝投标人信息泄漏及暴力阻拦递交标书等问题。
规范招投标制度需要工程建设领域各方的共同努力。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严格的执法;需要更加严谨适用的评标办法;需要项目业主重视工程质量,公正对待施工企业;需要施工企业加强自律,从单纯价格竞争向综合能力竞争转变;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严守职业道德,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将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招标方的投资效益。
长期来看,施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会产生行业内的优胜劣汰,使资源向效益更高的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一些信誉好、装备先进的大企业的成长。从而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实现建筑业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是绝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愿望望,也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用资格后审法遏制串通投标的研究与实践》王权民.
[2]《工程建设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分析及其认定》吴红梅张星费祥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