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树勤 河南焦作平原光电有限公司
摘要:最低价中标法近年来在我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端,如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恶性竞争、粗制滥造;质量和安全的隐患等等。从多角度剖析其利弊产生的根源,并提出完善改进的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发展趋势利弊完善措施
最低价中标法的正式提出是在2000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第41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2003 年7 月1 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彻底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建设工程的计价以国家颁布的工程定额为唯一依据的状况,形成了国家宏观调控、市场有序竞争形成工程价格的新格局,最低价中标法也正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从十余年来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笔者认为有得有失,利弊共存。
1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产生的巨大的“利”
1.1 与国际接轨,适应世界工程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行有效的工程招标采购方法,如:香港政府对工程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制,总得分100 分,标价得分与PASS得分分别占总得分比例的80%和20%,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80×(最低价÷投标承包商的标价)+20×(投标承包商的PASS 得分÷投标承包商中PASS 最高分)=投标商的总得分PASS 是香港政府为了管理考核承包商,对承包商的持续工作表现等制定的综合评分制度。一般地,合格的投标承包商PASS 得分相差不大,上述公式实质上是最低报价者中标;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历史有近百年,为了避免纳税人的税收浪费,美国政府在1935 年通过了米勒法案,立法规定10 万美元以上的公共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世界银行的授标原则实质上也相当于我国的最低价中标法。
1.2 与其他评标办法相比较,可以显著提高投资效益
目前我国实行的评标办法主要有: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性价比法。选择最低价中标符合市场经济法则,能够形成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较合理或较优惠的工程价格使招标人节省投资的意愿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近几年来,笔者参与组织了多起以最低价中标法定标工程的招标工作,均取得了令人惊喜的经济效果,这些工程的中标价格与发包人的控制价相比,一般均下浮20%左右,最高的下浮25%,节省工程资金的效果十分明显。2011 年中国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 万亿,若采用最低价法,按下浮20%计,每年节约2 万亿的资金。
1.3 评标过程简单,节约招标成本
在整个工程招标的评标过程中,最低价中标法就是在初审合格的投标人之间,谁的商务标书中报价低谁中标,因而简便实用的招标过程降低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
1.4 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遏制招标中腐败行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使工程的利润相对降低,使层层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无利可图,有效遏制了此类不良行为。也有效防止“泄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杜绝了“权利寻租”的空间,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
1.5 有利于投标人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担保行业的发展
建筑业是一个有较多风险因素的行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迫切需要企业制定相应的化解风险的机制,树立风险意识,主动控制,制定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便产生了对工程担保的需求,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直接推动了该行业的发展。
2 最低价中标法带来的不容忽视的“弊”
2.1 对招标的前期基础工作要求很高
在项目的实际工作中,不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更改设计、追加投资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勘察和设计的深度和精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设计,致使工程造价不断攀升,最低价中标法完全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同时部分工程招标文件的技术、合同等条款不严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缺项,特征描述不准确,使招标存有潜在的质量风险和价格风险。
2.2 投标成本价的确定有难度
《招标投标法》第41 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这个成本价究竟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地区先进成本”抑或是“企业个别成本”,相关法规并未明示,这给工程的评标带来了困难。
2.3 有可能形成恶性竞争,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保证
投标人为中标,恶意压价,低价中标后,施工企业为保证利润,会千方百计降低项目的投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忽视安全等,给工程的正常实施带来了重大的隐患,也给社会的安定和谐埋下了隐患。如2012 年12 月15 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近九成的农民工无工伤保险,遭遇“工伤拒赔”。
3 完善最低价中标法制度的措施
3.1 高度重视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3.1.1 提高勘察设计的质量
建立所服务地区的勘察数据系统,系统掌握建设用地的地质构造,运用先进的勘察技术手段提高其精度,打好下一步设计工作的基础;提高设计的深度和准确度,建立设计的赔偿和保险制度,督促和约束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同时规范设计费的支付,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 版),切实保障工程项目设计人员的利益。
3.1.2 编制招标文件要系统、完整、准确
招标文件是指导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要符合最新施行的标准规范,主要合同条款的拟定要严格参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 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要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数量不错,保证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同时其项目特征的描述必须准确而全面,招标人在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时要明确清单编制的质量赔偿责任。
3.1.3 把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关
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施工业绩、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调查,筛选出确实有实力和信誉的少数投标人(一般一项工程有10 名左右的投标人比较适宜)参加投标,这样减轻了评标的工作量,也提高了评标的质量。
3.2 编制地区平均先进消耗量定额,合理界定成本价
目前业界认可的成本价有三种:社会平均成本价、地区先进成本价、投标企业个别的成本价。社会平均成本价是依据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按照政府颁布的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它没有融入鼓励市场竞争的因素,不符合招投标制度设立“合理低价”的初衷。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作为项目评标的成本价,貌似合理,其实不然,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下,多数投标企业为了中标,采用零利润甚至负利润报价,但作为一个企业若长期没有利润和积累,那企业就无法进行技术更新,无法健康发展,最终会被市场淘汰,而多数投标企业对报价过低的解释是机械设备闲置、可低价购买建筑材料等,这些因素在评标时评委难以认定,无法确定其成本价的真伪。只有剔除这些企业的不合理低价因素,将某个地区的先进建造成本作为指导本地区招投标项目成本价的评判依据,才能够体现公平市场竞争的因素,也符合招投标制度的“合理低价”原则。
3.3 加强中标项目监管,完善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发展工程担保市场中标项目的监管制度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支撑,中标后的工程必须加强项目三大制约机制的保证作用:
(1) 完善施工单位的内控,按照GB/T19001-2000 标准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转;
(2)在社会监理方面,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增强现场的监控能力,建立系统全面的工地检查验收制度,重视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严格执行工程签证和工程变更的审核制度,同时加强合同变更的管理,防止随意的更改合同条款,确保最低价招标的工作成果;
(3)政府监督部门应加大巡查的力度,督促相关参建方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投入是否到位,严格考评费和奖励费的评定,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款支付、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的执行情况,防范工程产生的社会风险。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个别企业和从业人员缺乏诚信和理性的价值观,由于诚信缺失, 我国每年因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为55 亿元, 逃避债务造成的损失约为1800 亿,因此建立施工企业的诚信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十分必要。2007年1 月12 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这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2012 年2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第七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为此:
(1)制定全国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体系。(2)建立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发布平台(3)定期对相关企业进行科学的信用评估。(4) 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诚信体系的建设经验。如:美国已经建立起以信用评级管理为基础,以科学的信息采集和严厉的惩诫制度为保障的市场诚信体系。
规范发展工程担保市场,化解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工程风险,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下:
(1)排除体制障碍。我国关于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条文散见于个别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能为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修订《建筑法》时,建议第4 条增加“国家推行规范的工程担保制度”内容,同时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参照美国的“米勒法”,立法明确规定对于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
(2)排除技术障碍。提高市场各方主体实施工程担保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加快选拔从事工程担保事业的复合型人才,实行工程担保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准入制度,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同时为带动中国工程担保事业的规范发展,可有条件地引入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的优秀工程担保服务机构。
(3)治理整顿畸形发展的担保市场。如河南省的担保公司截至2010 年底飙升至1640 家,一度占全国担保公司的1/4,畸形的繁荣凸显出种种弊端,虚假注册资金、专业人员匮乏、抵御风险能力低等等,为此在2011 年7 月28 日《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施行。
4 结束语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有效的评标方法, 在我国的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尤其是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上推行,是大势所趋,它很好的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可以有效和合理地配置政府的货币资源,是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评标办法,虽存在不足和弊端,但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成熟,会逐步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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