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这个月开始实施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必将产生较大影响。围绕《办法》对原有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影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如何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检测和认证等问题,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组织召开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及经验交流会上,与会行业代表畅所欲言,并共同展望了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前景。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了制度保障
自工程量清单推行以来,电子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领域已经过了近10年的发展,从单一功能、简单业务发展到今天许多地方的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各地在电子招投标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结合本地特点构建了全过程或部分环节电子化的招投标系统。《办法》对电子招投标系统架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公开、交易安全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应用,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会代表认为,随着《办法》的实施,将逐步对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尤其是实现房屋和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规则的统一将起到重要作用。
同时,推行电子招投标,是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把此项工作列入今年的工作计划。电子招投标对于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有着独特优势。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办法》实施后,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必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秘书长安连发认为,依照《办法》,现有电子招投标系统改造时间紧迫,各接口标准化工作需要尽快推进,结合目前现状,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组织召开针对《办法》的解读和经验交流会议,其目的就是使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熟悉《办法》的相关要求,促进行业信息化的发展。同时,抓住机遇进一步提升整个建设行业招投标信息化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原有电子招投标系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办法》将电子招投标系统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其中,交易平台的设立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按照《办法》规定,交易平台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应交由市场来进行调节,各交易平台可以平等竞争,可以赢利收费。公共服务平台的设立,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
对此,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标处赫宇认为,《办法》的规定透露出以下信息:一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应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责。二是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相对较小,招标规模和数量有限,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应当由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三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应由财政出资建立并维持其运行。四是公共服务平台的设立主体并没有具体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责任是推动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五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现统一。
现实的情况是,原有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多为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建立,且招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都整合在一起。依据《办法》,现在就要对原有系统进行拆分。把有关招投标交易功能模块、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模块剥离到独立的工作平台。交易平台应交由依法设立的主体运营,可以转交政府建立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或采取有偿出让的方式交由其他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模块应完成《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行政监督平台应从原有系统中剥离到独立的工作平台。同时,行政监督平台可实现即时分离,不受国家和地方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速度影响。
对于《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会代表认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软件开发、试行磨合、调整升级和运行维护的过程。目前,各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发展有快有慢,各个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功能也有很大差别,按照《办法》把3个平台的功能彻底分开尚需时日。希望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可以有一个过渡阶段,以确保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做到系统运行无缝衔接、行政监督平稳过渡。
《办法》真正落实亟待细化有关规定
《办法》第十条规定,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但是,与会代表认为,现在还找不到能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检测和认证的部门或机构。因此,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检测、认证和监督需要出台具体管理办法。
招投标信息公开,是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台具体规定时还要注意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合法、合理、合情地确定公开内容和程序。《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都是与招投标信息公开有关的规定和内容。上述规定在执行前,还需要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细化,哪些内容是主动公开的,哪些内容是需要依申请公开的,哪些内容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适合公开的,主动公开内容的程序等内容需要出台具体的规定。如:《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标人信息。这里的信息公开的时间点应当是在投标截止以后,投标截止前投标人的数量和信息应当是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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