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利用互联网和各种电子工具开展商务和活动已经在各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务活动,实现网上交易、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其它的相关活动,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在国内电子商务发展和招投标制度建设趋于完善大环境下,招投标从业人员已经意识到在招投标行业实施电子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原因之一是行业的发展需采用新的技术来满足社会需求,之二是电子招投标具有电子商务快捷便利的优势,之三是可以使用技术手段有效规避暗箱操作、串标围标等行业顽疾。因此,从法制基础、技术手段、社会需求方面来看,利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已经成为业内当前十分重要的工作重点。所以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出现的正当时机,它必将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电子招投标与电子商务相比具有特殊性
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在网络上交易的过程,除了具有与普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相似的特征和优缺点外,它还具有电子商务不具备的特殊性质。普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几种模式: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在电子商务的几种模式中,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与电子招投标最为相似,都是在一个第三者平台上,利用电子工具实现交易的过程。
电子招投标与普通的电子商务相比,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法律基础有所不同,普通的电子商务是在传统的《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基础上,通过法律关系对网站建设和运营、电子记录和签名、版权和专利等活动和行为作出规范,可以理解成民事法律针对信息时代做出的适应性扩张和解释,核心还是规范在新的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民事行为。电子招投标活动遵守的核心法规是《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等。在法律要求下,电子招投标活动程序要适应于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的要求,正是在这情况下,电子招投标办法才对电子招投标的系统开发、平台功能、信息交换、交易程序、运营等做出了必须遵守的规定。电子招投标是传统纸质招标边界的网络化延伸,并不是招投标根本制度的变革。
另一个有所不同的是承担社会责任有差异,普通电子商务合法的提供交易平台,交易双方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电子招投标平台在公平公正方面承担的社会责任要大于普通电子商务,这种社会责任是《招标投标法》赋予的,招投标活动的竞争性非常强,其结果的公正有赖于程序的公正,所以说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和运营受到法律和社会监督的强度和广度要远大于普通电子商务。
二、电子招投标不仅是一个平台,更是一个机制
电子招投标将传统的纸质招标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传统纸质招标的边界无限扩延,大大提高了效率,它具有开放性和互通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有消除人为壁垒功能。采用电子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一些冗余的程序性工作由平台直接完成,例如:报名、标书接收登记等,平台的自动记录、可追溯性使信息被篡改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我们都知道,招投标活动很多违法违规行为来自于对公正程序的破坏,人会因为利益试图绕过制度和程序,而预先设定的电子程序是不会做出“人性化”的判断,例如:修改标书接收的登记记录。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电子招投标平台具有“删选一些人的不可靠性为”的机制功能,在执行既定程序和制度方面,机制比人更可靠。因此,在搭建电子招投标平台时,将适当考虑平台的“机制”能力,使平台不仅满足交易的功能,还起到净化招投标环境、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作用。
三、杜绝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营商干涉招投标活动的风险
《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各法律主体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人等,各法律主体围绕招投标活动的标的物有各自的法律活动范围,有各自的责、权、利。各方权限和法律责任是《招投标标法》得以正常运行的推动和保证。《招标投标法》中,没有对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运营商做出规定,如果运营商介入并干涉招投标活动,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后果是及其可怕的。
系统不会有自己的意识,但是运营商可能会把自己的意识加诸在系统和日常的运营中,如果放松对运营商的监督和管理,电子招投标面临的灾难可能就像机器人突然有了自主意识一样,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主人,也就是《招标投标法》的各法律主体。从已颁布的《电子招投标办法》来看,电子招投标系统并不具备参与《招标投标法》具体程序的资格,电子招投标系统在法律层面上的定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工具,如果这种工具有越权行为而得不到制止的话,势必侵害应该由《招标投标法》各法律主体行事权限,结果是程序的公正性受到破坏。《电子招投标办法》颁布以后,作为招标从业者,有一些期待,也有一些担忧,如何利用好电子招投标系统为行业和社会服务,取决于所有目前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必将加入招投标行业的一些电子信息技术人员,取决于他们对电子招投标的理解,取决于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和判断,所以,提出一些想法,希望在电子招投标制度建设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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