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领域存在的十类问题及治理对策
信息来源:枣强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2-08-29

     当前,在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中普遍存在着监管约束不力的问题,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乔装打扮集体决策。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行政会议、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

      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三是设置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单位中标,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有的采取提高投标资格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有的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吓退不知情的单位。

      四是暗中串通泄露标底。标底的制定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单位不多,加之监管不到位,标底泄露现象难以杜绝。

      五是暗箱操作制造陪标。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是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很难分辨真假,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挂靠高资质企业及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现象时有发生。

      七是收买贿赂阴阳合同。通过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然后签订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

      八是承包单位分层转包。“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九是评标办法不够科学。目前,很多地方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十是招标代理有待规范。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基于以上问题,作为监督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对症下药,逐一破解,着力从源头治理入手,建立并完善招投标全程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与财政、建管部门的责任,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监察部门实施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予以通报。

      二是实行终身负责制,避免陪标现象。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

      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净化招投标市场。建立信用档案,完善廉政准入制度,将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降级或清出。

      四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加大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力度,对投标单位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报名登记、统一评委抽取、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接受监督”,做到定位于“一次公开的机会,一场公平的竞争,一个公正的结果”。

      五是创新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是培育招标代理,促进规范从业。要不断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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