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汪才华 何水标
摘要: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对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评审费的规定,实践中评审费的来源、发放等随意性大,容易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应该予以规范。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费;评审费代收代付制度
一、引言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国内也是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采购的最重要的采购方式,其中标人的选择交由非法人团体的评标委员会来完成,作为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对定标结果、乃至招标投标的意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临时组建、管理松散、定标前严格保密、以个人身份参与评审并仅承担个人责任的评标专家,好比一个“位于幕后的一个判官”,特别是对于一些难于量化的主观因素评判,专家的个人道德因素和职业素养显得至关重要,而如何尽量减少影响因素是摆在各级招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人面前的一个课题。
评标专家评审费是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报酬,是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付出劳动的认可,也符合按劳分配的市场经济规则,但是,评标专家评审费经费从何而来、发放的范围是哪些、如何发放、发放多少、何时发放等,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作法也各有千秋,实践中造成了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为缩减评审费而尽量减少专家数量或质量;评审费多寡的问题而评标专家不愿去评审费少的地方或行业,却热衷于评审费多的地区或行业;一些招标人给予的评审费过高,并且在评标前就予以支付,造成评标专家产生“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心理,而迁就招标人的情况发生;一些招标人给予的评审费过少,造成评标专家与招标人就此争执等问题。因此,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探讨评标专家评审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对评标专家评审费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作出规定的主要体现在一些层级较低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上,举例如下: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
2、《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
3、《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年300号)第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4、《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
四、按规定取得评审费用。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评标专家评审费不但存在缺少高层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点,这些规定还存在概念模糊的特点,多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专家报酬”或“按规定取得评审费用”,到底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谁来发放,费用从何而来,实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规定,低一些层次的地方、行业(主要以有形市场的交易中心发布为主,且一般只是指导性意见)反倒出现了一些实施细则,如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10年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有关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2005出台了《浙江省关于支付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的参考意见》、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9年出台了《关于调整和统一专家评标费发放额度的通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7年出台了《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引》、湖北省综合招标投标中心2010年出台了《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三、存在的问题
正是由于高层阶法律法规缺少对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本身又不一样,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影响招标投标功能的实现,笔者归纳为以下几个问题。
1、经费从何而来的问题
一般而言,评标专家既然是招标人请来利用其专业知识为招标人提供咨询服务,为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咨询服务费当然应该由招标人承担。但是,笔者认为:评标专家之所以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公法”对评标专家的授权,即国家和民众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评标工作交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评审费由招标人承担是否与”公法“的授权的立法原义相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评标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国有资金)承担还可理解,但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只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必须走招标投标途径并由“公法“授权的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来说,由招标人来承担评审费就有些欠妥。另外,按照评审费可由招标投标的一方即招标人来承担的这种逻辑,那么,是否评审费可由投标人或中标人来承担呢?这种做法还确实在一些地区出现过,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之外还被要求提交一份评审费,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这种做法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更缺少法律依据。
实践中也存在着评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现象,即评审费包括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但笔者认为,在目前招标代理服务费普遍偏低甚至零代理费的情况下,评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不太恰当,出于”量入为出“、”节衣缩食“之考虑,招标代理机构更易倾向人为减少评标专家数量、缩短评标时间、少抽取或不抽取资深专家等手段来减少评标开支。
2、发放的标准的问题
发放的标准应该是业界对评审费争议最大的地方,一些地方出台的关于评审费的实施细则多集中在发放标准上,其标准也各不一致,举例如下:
(1)天津2010年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当日评标的,按小时计取:
评标时间4小时以内(含4小时)300元;超过4小时且少于8小时,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50元;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100元;18时以后继续评标的,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100元。当日评标费和超时评标费用总额最高限1000元(22时以后评标的可按200元/小时递增,不受总额限制)。
多日评标的,按天计取:
每天1000元((22时以后评标的可按200元/小时递增,不受限制),评标结束当日(最后一天)评标不足一天的,按前述的当时评标小时计取。
(2)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5年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评标时间在四小时内的,按300~500元
评标时间在四~八小时内的,按500~800元发放
(3)杭州市2009年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施工类专家评标费:专家半天评标费用为300元/每个标段;全天评标费用为500元/每个标段。
设计勘察等类专家评标费:600-800元/每个标段。
(4)山东日照市2009年制定的指导标准是:
市区评标专家:评标时间每小时100元支付,超过4小时不足一天的,按5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每天按600元支付。
省内资深评标专家:按照以上标准两倍左右支付。
异地评标专家:其评标劳务费要高于在市区抽取的评标专家标准。
(5)湖北省2010年制定的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是:
资格预审及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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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评审天数
评审工作时间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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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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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及以上
(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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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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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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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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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T≤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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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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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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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T≤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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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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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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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时<T≤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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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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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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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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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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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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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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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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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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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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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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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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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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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重大项目”是指招标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6)浙江省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2007年制定的标准是:
市本级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含往返交通费);
县区评标专家到市招标投标中心参加评标:评标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50元(含往返交通费);
市以外的省内专家到嘉兴市参加评标:评标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0元;
省外专家或特邀专家到嘉兴市参加评标:由招标人与市招标投标中心提前约定评标劳务费的支付标准。
(7)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9年制定的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是:
以“天”为单位。评标时间每天(超过4小时)的评审劳务费按1000元支付;评标当天时间少于或等于4小时的按半天计,评审劳务费按600元支付;评标结束时间超过20:00的,按跨天评标处理。
(8)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7年制定的标准是:
以天为单位,评标时间每天(超过4小时)的评标劳务费按500元支付;评标时间少于或等于4小时的按半天计,评标劳务费按3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每天按500元支付。
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评标时间以天计,基本上在[font=‹άˎ̥]600-800元左右,但是,据笔者所知,更多的地方和行业没有出台具体的标准规定,实际发放标准差距过大,一些不发达地区评审费低至一、二百元每天,造成“专家与招标人为评审费问题引起争执”、“穷地方请不到评标专家”的现象发生;而一些财力充足的行业或部门评审费高至三、五千元每天,造成评审专家“入库前想方没法进入评标库”、“入库后又想方设法地参与评标”、“评审时又过分迁就招标人”、“评标专业户评审费远高于日常工作的工资性收入”的怪现象出现。即便是上述八个地区已制定评审费标准的地区,也只有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定时参照了上位的法律法规规定,即: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font=‹άˎ̥]1999)[font=‹άˎ̥]128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笔者在此摘录了该规定的附件三: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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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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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专家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600-800
从有关评标专家评审费的法律法规和上述笔者收集到的地方关于评审费发放的办法来看,对发放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可以肯定的范围包括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中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而实践中往往这一范围已扩大到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和其上级单位参与组织评标的领导、公证机关或上级纪检监督机关派出的监督人员、招标人监督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招标人参与清标的各业务部门(工程、合约、财务)人员,甚至包括招标人的后勤保障和司驾人员等,这一做法无形中使“专家评审费”变成了“唐僧肉”,也使“专家评审费”变成了其他人员可以借机发放“劳务费”的理由。
实践中一般都是遵循谁组织招标谁发放评审费的原则,即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这一做法在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等明文规定中得到了具体体现,但这一做法特别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面对面地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时,往往招来“拿人手软,吃人脚软”、“专家碍于情面,心理容易受到影响,难保公正”等非议。因此,现在一些省市已出台了“转付”、“代付”、“不面对面发放”等方式,如浙江嘉兴市招投标中心、南京市招投标中心、大连市招投标中心对评审费实行代收、代付制度。
一般来说,评审费应在评标报告提交后发放,但因为缺少具体的规定,实践经常出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就发放,这种做法容易使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评标专家造成“先入为主”的感觉,特别是当评审费较高时,容易使评标专家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而过多考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
四、解决办法
基于评标专家评审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办法,具体建议如下:
1、经费从何而来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选的办法应以财政拨款形式予以解决,以体现“公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授权,也可减少因经费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承担带来的心理压力而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体现评标专家的中立;次选的办法是根据目前评审费多由招标人承担的实际情况,而维持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的现状,但不由招标人直接面对面地交付给评标专家。
笔者不同意评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或中标人承担的办法。
2、发放标准的问题
笔者认为:评审费发放的标准应该适中,既要体现对评标专家劳动成果的承认与经济补偿,因此,不宜过低;又要体现评标专家是基于“公法”的授权而行使公共权利,体现评标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在为社会作贡献,应首先体现这种社会荣耀感,而报酬应体现在社会荣耀感之下,因此,不宜过高。
考虑到地方经济水平的差异,建议以省为单位对评标专家评审费进行统一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发放标准虽然制定时间较早,但基本与各省市现在的发放标准相吻合,并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借得借鉴。
3、发放人员范围的问题
笔者认为:评审费发放的范围应只限定为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招标人的清标人员、单位领导、监督人员,上级监督机关派出人员等不应该发放评审费,理由是这些工作应是其本职工作,不应接受额外报酬。
4、评审费由谁来发放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评审费由财政负责,评审费应由公立性质的招标监督机关或授权给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发放,如果评审费由招标人承担,评审费应借鉴浙江嘉兴、南京、大连等地的做法:即由招投标中心代收、代付。
5、评审费何时发放的问题
笔者认为:评审费应统一为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发放。
五、结束语
本文探讨了关于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评审费的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出了缺少规定、现有的规定法律位阶低的特点,由此带来了经费从何而来、发放标准是多少、发放人员范围、由谁来发放、何时发放等五个问题,提出了评审费首选由财政负担,次选由招标人承担,招标监督机关或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在评标报告提交后发放的办法,发放的标准以省为单位进行统一,发放人员范围仅限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代表等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减少因评标费问题引起影响公正评标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希望能得到工程施工招标同行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认同。
参考文献:
1.冯君.《评标劳务费管理亟待加强》.[J].中国招标,2010年.第25期:4-8.
2.韩贵兵.《“评标费”的潜规则如何摆上桌面》,资料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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