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招投标是我国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为此,我国已经把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加大了有关工作的管理力度,出台了《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第613号《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的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趋有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然而,现实工作中有些地方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对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理解不够,在指导思想、具体操作等方面出现了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如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会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工程项目招标书出现了“化整为零”的方式。原本一个标段就可以的工程标,却被人为地划分成若干不合理的小标段项目,造成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等现象。其实,建设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急功近利,及早竣工,有的凭主观意愿行事,竟将标段划分为若干小工程量,更有甚者擅自强行转包施工企业,由于过多施工单位的进入,不仅会影响到工程的连贯性,而且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进而影响施工质量。
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混乱。“五无”(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及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基建程序形同虚设、招投标流于形式等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尤其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在招标过程中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实,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建设单位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还没有完全进入地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而是单独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中标。一是为了逃避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控制施工单位听从招呼,强制中标施工单位使用某某厂家的水泥、钢筋等从中牟利。
由此可见,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这也是从源头上杜绝“楼歪歪”、“桥裂裂”、“路坑坑”等“豆腐渣工程”屡次出现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依法进行管理,结合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出工程项目具体的招投标实施方案,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完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加工程项目建设的透明度,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建筑施工单位应针对招标书有关文件的要求、内容等进行反复研读,然后编制出高质量的投标书。
同时,还要确保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都应依法接受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建设市场规则程序,强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意识,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作者:姜继兴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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