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东省平远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谢传兰
我国《招投标法》被称为投资、建筑领域的“阳光法案”。然而,在目前建筑领域招标投标市场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资金的安排者,还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使相当一部分招投标工作走过场。一些“豆腐渣工程”及由此造成的灾难性事故,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工程项目“暗箱”操作的问题。对此笔者针对工程建筑领域、招投标发生的职务犯罪及对其严查和预防对策作一初探。
招投标“暗箱”操作盛行
《招投标法》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进行招标。但是,据笔者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工程招投标率仅为60%左右,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不足40%,大量的招投标走过场。有些业主部门为规避招投标,则采取报少投资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加码增多,甚至将某一建筑工程进行零敲碎打,像变魔术般地变换手法,使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手中掌管的工程项目的发包、分包、招标、投标、评标的巨大权力,给承建商和业主领导带来滚滚财源的“法宝”。
《招投标法》规定,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为的专家都应彼此独立。然而,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大多是由行政隶属关系下的专家人员组成,这些专家不少是“几块牌子的同一个上级部门”,最终还是业主领导说了算。有些甚至为改变招投标,则直接由上一级投资的主管部门进行所谓的“工程总承包”,这一做法实质就是规避招投标,以致造成招投标决策权可以不受制约。究其原因,就在于一些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可以同时兼任工程建设的法人、指挥长、项目经理等,有些甚至顶着“评标委员会主任”的桂冠,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体的特殊身份,造成资质设计最高的拿不到标,条件差的反而能拿到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业主部门领导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提供极大地方便。由此造成工程可以给你,也可以给他,为什么非要拿给你呢?施工单位要想打败竞争对手,就得向掌权者进行“感情投资”,不少承包商都深有感触地说:你有再大本事,若“出手”不大方,就拿不到工程,所谓“公平公正”只是走走形式而已。
违规现象普遍存在
《招投标法》实施多年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招标违法违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暗中操作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在参与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向评审专家推荐公司,还要收受好处费;因为在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帮助,就要按比例提成。由此看来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肯定存在某些方面的漏洞,使得一些掌权者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说情打招呼,使公开招投标变成了走过场。纵观招投标市场,通常存在以下漏洞:一是不经招投标违规直接进行发包。二是违背招投标程序,预设中标人。三是违规转分包赚取差价。四是虚增项目造价。五是合同造价高于中标价。正是这些漏洞,让一些官员有了可乘之机,使得项目招投标和投资控制流于形式。因此要想遏制招标市场中的官员查收招标的腐败行为,必须想方设法堵住这些招标漏洞,使别有用心之人无机可乘,无空可钻。对此,必须以创新的思路和改革的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好《招投标法》及其相关细则规定,既利于操作又能得到执行,真正起到防范的作用。
加强权力监督,严查和预防并用
招投标的“暗箱操作”之所以“屡试不爽”,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多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形同虚设,只收费用,不做监管。究其原因:首先是目前我国工程监理机构太少,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其次是监理队伍还存在着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员奇缺的问题。再次是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问题。还有就是在实际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的情况普遍存在,导致了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无效。由于当前行业垄断,地区分割,部门本为主义现象的存在及管理制度的缺陷,在推行招投标制度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泄露标底,贿赂投标,项目串标等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工程建筑领域、招标投标市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对此,检察机关要根据工程建筑领域和招标投标市场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一步细化办案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严查和预防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我们要注重提高发案线索的能力,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财政审核结算部门的联系沟通,既是从项目投资建设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线索,善于从群众反映强烈或工程建设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重大事件中发现线索。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的实战功能,积极运用“系统抓,抓系统”的办案方法,实行区域联动办案机制,集中优势办案力量,打总体战。在依法严肃查办工程建筑、招标投标中贪污、贿赂职务案件的同时,要坚持一案一分析、一总结、一建议、一释法,充分发挥侦查办案的惩戒、警示和治本功能,深入研究工程建筑、招标投标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的廉政风险点,从改进机制上提出预防建议,堵塞漏洞,推动工程建筑、招投标中的管理制度机制创新,提升严查和预防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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