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标:工程当慎重 货物服务不适用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2-06-25

作者:沈德能

  重新评标是指因为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的事由导致原评标行为或者评标结果(或者中标结果)无效,而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重新评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重新评标。重新评标容易造成人力物力等的浪费,还可能被用来操纵评标结果,从而带来大量的异议、投诉、诉讼和潜在的腐败风险,在招标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违法重新评标。

  重新评标是指因为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的事由导致原评标行为或者评标结果(或者中标结果)无效,而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行为。在《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规定重新评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重新评标的规定散见于一些部委规章和地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重新评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七十条规定:“……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重新评标否定原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或者评标结果(或者中标结果),重新开始评标活动,不可避免地造成人力物力等的浪费,掌握不好还可能被人用作操纵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的工具,从而带来大量的异议、投诉、诉讼和潜在的腐败风险,因此在招标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扩大和违法操作重新评标。

  三种重新评标的情形

  重新评标必须严格限制在《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且谨慎操作,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

  当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法时,应重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原评标委员会的所有评标行为和评标结果均无效。

  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的情形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是从合法的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是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已经泄露且对评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2.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需要更换的,由新加入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代替被更换的成员。被更换的成员的评标行为无效,评审结论无效,而未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和评审结论有效。

  3.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除前述两种情况外的重新评标可以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但只限于在评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包括: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三种不得重新评标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原评标结果会受到影响,但不需要重新评标。

  1.个别投标人资质改变。

  评标结束以后发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如果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以后才报告招标人此条规定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并无错误,不应重新评标。如果投标人出现了此条规定的情形而在评标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告了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如果投标人不是中标候选人,则对中标结果没有影响,可以不处理。

  2.投标人出现默示预期违约情形。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此条仅是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而非重新评标。发现此种情形,评标行为和评标结果并无错误,不需要重新评标,只需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某中标候选人出现预期违约而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即可。

  此条的规定类似英美法系中的默示预期违约。在英美法系中,默示预期违约是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根据这些情况预见到对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关键是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这种合理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第二,商业信用不佳,令人担忧;第三,债务人在准备履约或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一旦出现了默示预期违约,允许当事人立即起诉,解除合同,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投诉事项的复核和解释。

  在招标实践中,因处理异议和投诉的需要,可能要对异议和投诉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核和解释,但复核和解释仅针对于异议和投诉的事项,目的是为了配合处理异议和投诉的部门做好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为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专业依据。复核和解释不需要重新评标,不否定原评标行为和评标结果。如果在处理异议、投诉时发现依法应当重新评标的,其重新评标是在做出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决定后进行。

  货物服务招标不得重新评标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没有关于重新评标的规定。因此,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出现《实施条例》规定可以重新评标的情况时,须重新招标。以下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而当出现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如何处理,该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此时需要到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寻找相关解决办法的规定,具体为: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首先,《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招标中,则是重新招标);其次,可以以此为参照,推导出如下结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如果因评标中的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则应重新招标而不应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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