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首次提出“中国制造2025”的宏大计划。随后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中国制造2025》。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现制造业升级。中国制造在国家综合国力提升中功不可没,但也要看到,我们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总体还处于中低端水平。在这个从由“弱”变“强”过程中,特别是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我们也看到了与世界制造强国之间“软”的技术差距和“硬”的设备差距。因此,继续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全球资源和市场,加强产业全球布局和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制造业开放发展水平,重视新技术、高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才能实现“三步走”的远景目标。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所引进的设备,不仅含有目标设备这类“硬件”,同时也包含配套的先进技术和相关服务等“软件”,多为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所谓成套技术设备是指,由若干机器、仪器、装置、器械、工具、备件、附件等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技术设计和技术安排组合而成的相互配套、结为整体的设备系统或设备群(例如整厂设备,生产线,以及大型整机设备)。成套设备是设备和技术、服务相结合的集合物。引进成套技术设备是直接取得和迅速掌握国外先进生产手段,直接获得生产新型产品和急需产品的能力,加速生产技术能力进步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践中,成套设备的引进项目往往规模大,价额高,在采购环节涉及的国际贸易、税务和法律问题相当复杂。作为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需要充分、科学合理的统筹解决上述问题。复杂成套引进设备招标采购方案的编制与传统单机设备的区别有哪些,应该重点关注哪些问题,下面,我们从历次成套设备采购工作过程中撷取几个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
案例一:差之毫厘的技术参数,谬以千里的免税待遇
09年某国内工厂拟引进一条精锻机生产线。在招标文件中,对关键参数描述不清晰,公称压力及设备名称定义为16MN精锻机,并未详细写明公称压力的认定标准和准确解释。当时海关针对该类设备的规定是公称压力≤30MN不予免税。由于在招标文件中和后续签署的技术附件中,均未能充分体现该设备的公称压力认定。在向海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时产生了分歧:用户认为锤头杆数:4个,单杆额定锻造力16MN,单台公称压力自然是四个锤头之和64 MN ,可以申请减免税,主管海关则并不认同。
如若在方案编制时能够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明确该设备属于4锤杆精锻机,以液压作为动力介质通过控制4个锤杆的行程实现对位于精锻机中心线上的工件进行锻造。并且说明根据行业标准对自动镦锻机公称力的解释为:“多工位自动镦锻机能发生的最大压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由此可见在复杂成套引进设备招标方案编写时,一定要抓住“主要矛盾”,注重招标采购方案中关键技术参数的确定与申请减免税工作的勾稽关系,不要把问题留给海关去判断,而是要以科学、准确的方式将关键技术在招标文件、货物名称、合同技术附件等核心文件中予以明确体现,为后期向主管海关申请减免税政策打好基础,提供依据。
案例二:难舍难分的“货款”和“技术服务费”
14年,某国内用户,拟从德国引进一套金属加工设备,并希望由卖方提供交钥匙服务,将全套设备及其安装、调试以及技术培训工作全部纳入采购范围。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仅约定了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未对设备款与技术服务费区别对待,更未要求对技术服务部分注明是否含税价,开标时投标人将上述费用一并计入投标总价。此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合同金额3300万美元,其中货物部分3000万美元,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部分300万美元,贸易术语采用FOB。目前从案例来看,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的很顺利,招标文件在合同条款的设定上也没有什么大的纰漏。其实不然,问题随着合同执行的深入就暴露出来了。
货物到达现场后,外商陆续派遣了多位中外技术人员实施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工作,服务计数达1000个人/日。地方税务部门在对项目核查过程中,发现外商在该项目项下所获得的技术服务费虽已经随货款支付,但并未向主管税务部门缴纳对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此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疑义。由于招标文件、合同中均为涉及该部分费用的相应税款由谁承担,主管税务机关又只对国内企业有管辖权,因此,向所辖国内企业提出了处罚和补税要求。经协商,由外商和国内企业共同承担并补缴相应的税款,税务机关免除对国内企业的处罚。不论最终税款如何分担,对于国内用户和外商来说这都是一笔巨大的额外支出。
在成套引进设备采购过程中与单机设备非常不同,包含相关的伴随服务,并涉及大额的技术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因此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首先,在投标报价中,要求投标人务必将此类费用单独报价并注明是否为含税价,同时也需在付款条件中与货款支付相区别。其次,该类费用属于非贸易项下付汇,对外付汇需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文件,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对支付凭证等做出明确要求。这样,一是保证了评标阶段计算评标价格的公平公正,二是避免了后期合同签约和执行过程中由此产生的税务纠纷。
案例三交货批次的多与寡
某国内用户拟引进一套二次精炼设备,在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中报价采用CIF方式,允许分批。国内用户认为最终投标报价为CIF价格,外商负责发货,批次多寡与自己关系不大,只要保证最后的验收时间即可。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约定准确的发货批次,且在后续与中标人签署合同时也未约定。实际发货过程中,共分3批,主机2批,其他零件及配件1批。在进口清关过程中,按该精炼设备海关编码应属于零关税。但属地海关核定时认定对于进口货值超过总货值60%的批次,海关认为该批次是一个成套设备,允许按合同中该设备的品名进行报关;但对于其他不到60%货值的批次,海关认为这些批次没有组成一个成套设备,必须按具体细目按其对应海关编码和关税税率进行分项申报,不仅不能与主机“共享”零关税,还因其中个别零部件需要出具CCC认证,但外商无法提供,导致该批货物无法及时清关,最终国内用户只能向海关交纳数额不菲的保证金先行提货,待整套设备进口完成后再去凭整套设备的CCC认证核销保证金。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成套设备发货问题上,由于货物技术复杂、体积庞大、制造周期长等原因,确实很难要求整套设备一次发运;如果客观原因要求不得不分批,在招标文件中建议明确发货批次的上限,即使是卖方负责国际运输的贸易条件下,也要对批次进行明确的约定。同时,需要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每批货物的发运内容,提前确定是否存在需要CCC认证等特殊许可或认证的部件,以便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在付款单据中进行必要的约定。由此可见,在由国内用户负责清关的交易条件下,不论国际运输由谁负责,交货批次合理的设定都十分重要。不仅仅关系运输成本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清关环节的税费成本和顺利程度都有直接的影响。
更加复杂的成套引进设备不仅包含了整条生产线的设备甚至整个车间,涉及整个工艺过程中的设备及装置设施。与一般机电产品相比,具有技术含量高、设备台数多、到货批次多、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从时间跨度上看,涉及到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境外制造及运输、港口装卸及境内运输、开箱检验、安装调试验收等一系列流程。以上案例仅仅选取了其中的几个点,远不能涵盖和体现成套引进设备招标文件中的国际贸易、税务及其他相关内容。万变不离其宗,在成套引进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无论是商务条款还是技术要求只要综合考虑其上述特点,将后续各环节中的关键点在招标文件予以充分体现,就可为后续的合同谈判、签署、清关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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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任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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